索引号 000014349/2020-2295602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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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四条...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7-31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息烽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分类施策、服务社会、总体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息烽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店(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定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结合息烽县居民居住特点、行政区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繁华街区、一般街区、一般村寨、偏远村寨、特殊区域五种区域类型,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综合采用距离限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进行布局。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繁华街区零售点规划: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小于30米;

(二)一般街区零售点规划: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小于60米;

(三)一般村寨(含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采用总量控制模式,户籍人口每100人(含不足100人)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少于30米。

(四)偏远村寨(含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采用总量控制模式,户籍人口每300人(含不足300人)设1个零售点。

(五)特定区域零售点规划:

1、息烽高铁站内部设1个零售点;

2、息烽温泉度假区设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少于30米;

3、新建成的温泉度假区设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少于30米;

4、新建成的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每200个摊位(含不足200个)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少于30米,总量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

(六)一般村寨、偏远村寨及特定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只退出不新增零售点;现有零售点数量等于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退出一个零售点后可新增一个零售点;现有零售点数量小于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可按本规定设置标准新增零售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因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给予政策扶持。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4.低保户(持低保证);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五)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本条中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条件限制的选址范围不涵盖批发市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农药、化肥、医药废物、含重金属废物、液化气供应、油漆类涂料、工业胶水、有机溶剂、感光材料等。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通过现场勘验尚不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

(六)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永靖镇繁华街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永靖镇繁华街区范围以外区域及其他乡镇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3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七)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清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渔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等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量以息烽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在息烽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更新人口数量数据后调整对应区域规划零售点的数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第九条中所指的距离是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6日颁布的《贵州省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息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息烟专〔2017〕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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