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3024172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01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息府办函〔2020〕7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困难的劳动力积极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有业可就。

息府办函〔2020〕7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

《息烽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劳务输出成果,保障外出务工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一)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依托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优先为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提供岗位推荐、开展培训、组织外出务工、权益维护保障等服务。(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按月进行跟踪,明确帮扶责任人,并将就业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畅通司法、仲裁、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外出务工搬迁劳动力合法权益。利用人力资源机构优势对有就业意愿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在新冠感染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用工集中地区和企业组织专车等方式为搬迁群众返程复工提供“点对点”服务。(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二、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有劳动力搬迁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就业

(三)一户一策实现就业增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一户一册”,对未就业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实施“一户一策”,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和责任,帮助实现就业增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四)用好资源增加就业。充分挖掘安置点周边服务业、工业、农业等企业招聘需求,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现有就业岗位资源,广泛采集岗位信息,建立岗位收集数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企业招聘信息,加强就业指导,确保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五)落实产业扩大就业。结合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产业,统筹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安置点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六)引进企业促进就业。引进适合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特点的劳动密集型、弹性工作制企业,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七)加强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和支持扶贫车间积极开展以工代训,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鼓励扶贫车间吸纳更多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积极扶持已建扶贫车间,要将扶贫车间带贫成效与政策支持挂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引导其参加创业培训,为其兑现小额贷款和两项奖补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强化主体意识,通过勤劳奋斗实现光荣脱贫。(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九)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的原则,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开发和挖掘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兜底。除村级护林员、管水员、卫生管理员外,可以深入全面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如:河道巡查、公益设施管护、新增环卫保洁等。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困难的劳动力积极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有业可就。(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就业增收政策扶持,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

(十一)外出务工和就近就业扶持政策。(1)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服务机构对搬迁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服务机构500元每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2)给予搬迁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500元每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3)给予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巡防巡护岗位、邻里互助类岗位、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协助管理类岗位,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二)培训扶持政策。(1)给予一般技能培训补贴。全省各级各部门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2)给予培训生活补助。搬迁劳动力每人每天的培训生活补助费40元,搬迁劳动力参加培训的生活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3)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搬迁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三)给予市场经营主体奖励优惠政策。(1)给予市场主体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中“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等特殊时期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吸收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给予资金奖补。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每个先进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先进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4)扶贫车间稳岗就业补贴。对本县搬迁劳动力在就业扶贫车间工作满6个月的,可给予搬迁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励500元,每人每年仅能享受一次,可参照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程序发放;自然年内就业扶贫车间吸纳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扶贫车间稳岗就业奖励,每人800元,可参照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程序发放。所需资金从县级匹配的就业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四)创业扶持政策。(1)给予搬迁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搬迁劳动力创办企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如患新冠感染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给予搬迁劳动力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3)给予搬迁劳动力场地租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劳动力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给予企业水、电优惠政策。对吸纳搬迁劳动力10人及以上、实现6个月及以上稳定就业的企业或市场主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供水、供电部门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5)给予企业场所租赁、物业管理优惠政策。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商业门面、停车场等固定场所建立扶贫车间并吸纳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可在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六)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和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支持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通过落实降准政策、运用扶贫再贷款等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产业的信贷投入。给予吸纳搬迁劳动力企业或市场主体,以及搬迁劳动力个人创业融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永靖镇人民政府)

(十七)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因需而安”的原则,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统筹和精准使用管理。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后,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永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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