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1279342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0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0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管不缺位;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快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源头管理

1.明确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强化源头减量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与贮存、就地利用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等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与贮存、就地利用管理;属地负责辖区内无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与贮存。(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以下均需乡〈镇、街道〉作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列出>)。

2.落实源头减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市政房建、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立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处置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

3.推进分类收集贮存。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拆除和装饰装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贮存。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做好围挡、遮盖等工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装饰装修业主方付费清运、处置。工程渣土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围挡覆盖,确保安全稳定;工程泥浆应做好防渗,利用施工现场的泥浆池、罐等储存设施进行收集贮存,加盖防止雨水进入;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堆存,垃圾收集点及堆放池周边应设置标识标牌。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涂料、废石棉、废密封剂等危险废弃物应按《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规定收集存放。(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

(二)处置核准

1.严格规范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全程管理实施方案,做好布局规划,编制《息烽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审核,方案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进行编制,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数量、分类收集管理、目标减量、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等内容,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填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属地、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修垃圾处理管理,建立台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做好督导。(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县财政局、县水务管理局等项目工程主管部门)。

2.严格处置核准。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拆除项目工程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属地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需以投放管理人和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为凭证,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处置核准。物业小区清运装修装饰的建筑垃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无物业小区(城中村、安置小区、零星户等)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携处置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属地进行登记核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将核准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运输监管

1.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需持车辆运输经营许可、安装智能定位系统并开通通行码,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2.分类装载出场。建设工程、拆除项目工地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出工地。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运输,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金属类、非金属类、其他类分类运输,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3.运输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要持续开展日常联合巡查,加强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线路的监管,重点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定位系统、未随车携带核准文件等实施联合监管执法。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四)处置利用

1.规范堆填处理。将产生的工程渣土和经干化脱水的工程泥浆用于基础回填、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破损山体恢复、复耕复垦绿化用土等。项目工程单位办理堆填利用等核准手续时,应提供经堆填处理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文件或印证材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未进行备案登记,擅自接收建筑垃圾进行堆填利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资源化利用。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培育绿色建材行业发展,对经本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筑资源化利用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予以支持,完善手续,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对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以推荐利用,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前提下,优先采用建筑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再生产品。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

3.推进项目建设。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等部门配合,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弃土场项目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项目所在地信息。(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县城发公司)。

(五)严格执法监管

1.严格执法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照职责,开展源头排放、车辆运输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擅自改装、未密闭运输及飘散遗漏载运、非法消纳等行为,对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2.强化监管平台运用。充分用活用好市级开发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系统,按照“县级统筹、部门抓落实”原则,部门、属地将建筑垃圾源头产生、运输、处置、管理全过程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将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全过程进行闭环监管,实现车辆从工地分类装载、定线运输、末端处置的环节进入电子联单记录管理,确保全程可溯、责任可诉。(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3.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及时将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场所处置能力、场所位置及容量、资质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进行公布,推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智能调配、高效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属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县城发公司要快速抓好建筑垃圾弃土场手续办理等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抓好建筑垃圾日常巡查执法,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直有关部门、属地要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等行业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督导,及时将发现问题通知行业、属地整改,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通报、督办、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附件:1.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2.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流程图

3.城市建筑垃圾核准申请表

附件1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品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盾构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地铁、隧道等工程施工中采用盾构施工工艺所产生的弃土。)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体积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回填、堆山造景、复耕复垦、矿山修复、农业示范、场地找平、路基回填等利用。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类别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材料化学成分可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危险废弃物类

1.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资,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2.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烧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制品的固体废弃物质,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3.混合类:除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以外的固体废弃物,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4.危险废弃物类: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由相关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如再生材料(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沥青材料等),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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