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22328 | 信息分类 | 息府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发〔2019〕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息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企业:《息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企业:
《息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息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重要生态支撑、打造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示范县。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红色息烽发展新篇章。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用好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积极运用好块数据指挥中心、社会和云、人像大数据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打造平安息烽升级版。
第十四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为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作出息烽贡献。
第十六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不能说不行”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造政务服务示范县。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也可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的,必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及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及时主动、同步部署、首长负责、归口发布的原则,对常规政务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要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信息、舆论监督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专访、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和途径及时、真实、准确对外发布,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建立健全政府会议开放制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开展会议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二十八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事要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合理诉求。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县委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文件等议案;讨论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五)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事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六)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审议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九)研究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二)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三)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议题情况适时召开。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涉及专题研究事项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单位只需分管负责人参加,因特殊原因需要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除召集会议的副县长所分管或联系部门外,由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向县长请示同意后,方可通知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审定后报县长确定(上级精神传达及工作情况汇报类议题分管县领导可以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直接审定后报县长确定),或者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系部门、单位要求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召集人口头请假,并将纸质请假条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签发,同时抄报县长。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部门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减少集中开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需提前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流转。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县人民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等公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和无纸化办公,能够公开的政府文件,除印制必要的纸质文件存档外,其他一律通过省电子政务公文处理系统传递,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批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参加对外活动或代表县人民政府作重要表态,要事前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经济运行、重点工作推进及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部署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落实。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八条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各地区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督办督查局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同志阅批,由县督办督查局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离筑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按程序请示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筑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并提前3天向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筑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并提前3天向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参会、学习、考察、招商等,在销假后一周内向县人民政府党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外出参会、学习、考察、招商等,在销假后一周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县长外出期间,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县长,遇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因事不能参加上级会议、上级领导来息调研及其他公务活动,须自行协调县政府班子其他成员代为参加。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力培育和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切实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七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用好“五步工作法”,把握“八个关键细节”,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作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表率。
第七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七十四条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县长、副县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七十六条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各类组团、来宾来息,由县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息,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的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息,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台湾同胞来息交流工作,按规定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息省直管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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