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43761 | 信息分类 | 息府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为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我县城市容貌的整洁有序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有关程序的请示》(息综执呈〔2025〕15号)已收悉。为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我县城市容貌的整洁有序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你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你局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你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未拆除的,由你局组织强制拆除。
依据《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四条 你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当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你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你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你局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你局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并按规定建档备查。
息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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