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 2025-01-08 字体:[]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号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①号牌(含临时)


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5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每平方5-15元。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耕地年产值1-2倍。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黔财非税〔2016〕55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黔发改收费〔2024〕147号
交通及水利项目:以耕地质量等别11级为基准,旱地5.7万元/亩,水田8.5万元/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黔府办发〔2007〕3号,
黔财非税〔2017〕64号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国办发〔2020〕27号,
财办税〔2020〕13号,
黔城通发〔1994〕092号 1.道路占用收费: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占道部分收费标准在0.1元/日.平方米-2元/日.平方米或30-70元/次.平方米;其他部分收费为0.12元/立方米或10-15元/平方米.月或40-60元/根.月或0.3元/日.平方米。
2.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按不同收费项目,收费为25.3-250元/平方米或78.92元-232.45/套(块)或40.23-500元/米或168.4-350元/立方米。

交通运输部门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黔价费〔2009〕85号,黔交公〔1995〕第20号,
黔府办发〔1994〕67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黔府函〔2019〕137号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黔价行事〔2000〕28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根据蜂窝公众通信、电视台、电台、微波站、地球站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水利部门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省政府第163号令,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农业农村部门








11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田间试验费


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每个试验15000-17500元



(3)药效试验费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1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林业和草原部门








13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黔财非税〔2020〕45号,
黔发改收费〔2021〕4号
按不同草地类型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

人防部门








1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0〕58号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黔财非税〔2012〕28号,
我省各个市州、县标准不同,收费在800元-1800元/平方米。
法院








15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黔价费〔2007〕70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超过的按照不同额度,按诉讼请求金额的0.5%-2.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不同案件类型:离婚案件2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侵权案件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至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60元/件。
3.知识产权案件,8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50或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不成立,60元/件。
二、案件申请费等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有关规定。

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十一 市场监管部门








1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黔价费〔2011〕96号,黔价费〔2008〕4号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17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财规〔2020〕17号
黔发改收费〔2021〕797号,
黔发改收费〔2021〕950号
10元/剂次
十三 药品监管部门








18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补充申请注册费


1.常规项:3000元;
2.需技术审评:14400元




(2)再注册费


13600元



(3)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1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42900元



(2)变更注册费


17600元



(3)延续注册费


17600元



(4)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十四 仲裁部门








20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财综〔2010〕19号,
国办发〔1995〕44号
黔价费〔2003〕221号 仲裁案件处理费:争议金额5万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000元;5万元以上按不同档次,收费在0.03%-0.06%至0.5%-1%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仲裁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40-100元;1001-10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在4%-5%至0.25%-0.5%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含案件受理、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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