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1 |
铁路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
3.85分/吨公里 | |
2 |
民航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税〔2020〕72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 |
航空旅客:国内航班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70元/人次。,航空公司:按不同吨重、不同航线不同标准征收,现行标准(2019年公布)在0.375-2.3元/公里区间。2021年1月1日起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 |
3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0〕2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
1.125厘/千瓦时 | |
4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0〕9号,黔府发〔2021〕15号 |
在相关税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不对社会征收。,(一)从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 剔除教育收费、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 水资源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中提取3%;,(二)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 |
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 |
6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征收。 | |
7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征收。 | |
8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黔财非税〔2019〕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1.5%征收。 | |
9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黔财非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 |
电影票房收入的5%。 | |
10 |
旅游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
20元/人次 | |
11 |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 |
居民生活用电4.2厘/千瓦时;其他各类用电4.7厘/千瓦时。 | |
12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黔财企〔2008〕85号,黔财企〔2012〕16号,财税〔2020〕58号,贵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8厘/千瓦时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0.5厘/千瓦时 | ||||
1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黔财非税〔2017〕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一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1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 |
15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 |
1.9分/千瓦时 | |
1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74号 |
2024年1月1日起停征 |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