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

发布时间: 2018-06-21 字体:[]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

息烽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息烽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县农业经营户51665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706户。全县农业经营单位676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219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19个。

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全县

永靖镇

温泉镇

九庄镇

小寨坝镇

西山镇

养龙司镇

石硐镇

鹿窝镇

流长镇

青山苗族乡

新华社区服务中心

农业经营户

51665

8422

4420

5977

6698

4352

5670

5007

4097

5234

1788

0

#规模农业经营户

706

59

47

117

88

43

45

83

68

98

58

0

农业经营单位

676

74

39

50

87

59

82

110

50

68

48

9

#农民合作社

119

8

2

6

16

6

17

23

11

16

11

3

: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9眼,排灌站数量48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68个。

2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眼、个

指标

单位

永靖镇

温泉镇

九庄镇

小寨坝镇

西山镇

养龙司镇

石硐镇

鹿窝镇

流长镇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9

0

7

8

0

0

4

0

0

0

排灌站数量

48

1

7

4

12

0

18

1

4

1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268

20

21

59

24

9

40

41

37

9


2016年末,全县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701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44.65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农业生产单位5.37%,使用地表水的户农业生产单位94.63%。

3农田灌溉

指标

永靖镇

温泉镇

九庄镇

小寨坝镇

西山镇

养龙司镇

石硐镇

鹿窝镇

流长镇

青山苗族乡

新华社区服务中心

可灌溉耕地面积

5724.00

448.88

977.60

634.77

323.34

506.81

605.31

1018.66

543.55

430.68

231.92

2.48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144.65

0.67

0.00

66.67

0.00

39.28

33.27

0.23

0.00

1.53

2.33

0.68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下水

5.37

3.07

0.90

13.28

0.00

0.00

8.83

5.91

4.10

17.90

1.57

33.33

地表水

94.63

96.93

99.10

86.72

100.00

100.00

91.17

94.09

95.90

82.10

98.43

66.67

单位:公顷


三、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14.67公顷,大棚占地面积74.9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19公顷。

4设施农业

单位:公顷

指标

全县

永靖镇

温泉镇

九庄镇

小寨坝镇

西山镇

养龙司镇

石硐镇

鹿窝镇

流长镇

青山苗族乡

新华社区服务中心

温室面积

14.67





13.33

1.33






大棚面积

74.90

8.27

0.55

6.55

0.32

18.47

17.20

5.49

1.07

13.64

2.67

0.68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0.19


0.01



0.02

0.01

0.01


0.14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可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灌溉工程设施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较平整,一般气候条件下当年可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6.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7.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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