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活动,不断提升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旅游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约谈应本着从严要求、指出问题、明确是非、督促整改、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的原则,使接受约谈的旅游经营者和执业人员主动反思剖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或从中受到教育。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约谈:
(一)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并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
(二)在本制度实施前的6个月内曾因旅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整改措施不力,或者没有进行过整改的;
(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逃避旅游执法检查的;
(四)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或者导游、领队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违规操作,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引发旅游者投诉或群体信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本制度实施后,因旅游违法行为受到除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六)因经营或执业活动中的其他问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旅游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
(一)执业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二)违反导游讲解的职业道德,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内容的;
(三)不能礼貌待人,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引发旅游者投诉的;
(四)进行执业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领队证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除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六)导游人员年度审核考评中被评定为暂缓通过年审或者不予通过年审的;
(七)其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其进行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加约谈的主要谈话人、参与人、记录人员名单;
(二)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约谈对象(对旅游经营者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员)。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因时间或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可临时确定给予约谈。
(四)约谈的主要谈话人一般应提前拟定谈话的提纲或准备谈话的主要内容。
(五)谈话时,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时间、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
3.约谈对象的姓名、身份、职业或职务;
4.谈话内容;
5.谈对象的表态发言。
谈话记录应当由谈话人、参与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名。
(六)谈话结束后,应当将确定约谈对象的有关材料和谈话记录ー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约谈的情况和信息,可以在行业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者反馈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实施约谈后,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尚未纠正或整改的,如涉嫌旅游违法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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