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复杂旅游投诉处理流程,破解跨领域、跨区域、多主体纠纷处置难题,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地联合处置机制,切实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复杂旅游投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
1.涉及2个及以上监管部门职责范围,需多部门协同处理的;
2.跨行政区域(含省际、市际),存在管辖争议或取证、调解困难的;
3.投诉人数达4人及以上的共同投诉,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4.涉及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
5.引发网络舆情关注,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调解多次未果,或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会商解决的其他疑难情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多方联动、协同共治:整合多部门监管资源,明确职责边界,形成投诉受理、调查、调解、处置的闭环合力。
2.依法依规、公正高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快速响应、精准研判,保障投诉处理的合法性与时效性。
3.预防为先、标本兼治:通过会商化解个案纠纷,同步分析共性问题,完善监管措施,防范同类投诉重复发生。
第二章 会商组织架构
第四条 会商联动机制
成立复杂旅游投诉联合会商机制(以下简称“会商机制”),由文旅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消防大队等与旅游投诉处理相关的部门。
1. 组长职责:统筹协调重大复杂投诉处置工作,审定会商意见与处置方案,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2.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本部门牵头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会商办理内容
1.负责复杂投诉的筛选识别、会商启动与组织协调;
2.收集汇总投诉材料、涉事方意见及部门初步核查情况;
3.筹备会商会议,整理会议纪要并跟踪落实;
4.建立投诉信息共享台账,定期通报处置情况;
5.管理会商档案,汇编典型案例。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需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向会商办报送相关情况;
2.派员参加会商会议,提出专业处置意见;
3.执行会商决议,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4.配合其他单位开展协同调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5.反馈处置结果,共享监管信息。
第三章 会商启动与程序
第七条 启动条件与方式
1.启动触发:会商办收到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复杂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研判,提出启动会商的建议;成员单位发现需联合处置的复杂投诉,可向会商办提出会商申请。
2.审批流程:一般复杂投诉由会商办主任审批启动;涉及重大舆情、群体事件或跨区域纠纷的,报会商机制组长审批启动。
第八条 会商会议流程
1.会议召集:由会商办主任主持,必要时由会商机制副组长或组长主持;参会单位根据投诉类型按需参会,可邀请法律专家、行业代表列席提供专业意见。
2.情况通报:会商办通报投诉基本情况、前期核查结果及争议焦点;涉事投诉人、被投诉人可受邀陈述事实与诉求(涉及隐私或敏感信息的可单独听取)。
3.部门研判:各参会单位结合职责提出调查结论、法律依据及处置建议,就争议问题充分会商。
4.决议形成:会议根据会商意见形成统一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处置措施及完成时限。
第九条 会后执行
1.责任单位须严格按照纪要要求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置,并向会商办报送结果。
2.处置过程中需调整方案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会商机制书面说明,由会商机制视情组织二次会商。
第四章 处置机制与保障
第十条 分级处置规则
1.民事纠纷类:景区景点、住宿行业问题由文旅部门牵头组织调解;涉及餐饮行业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调解;涉及公共交通问题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调解;涉及价格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2.违法违规类:涉及价格欺诈、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治安案件、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舆情类:网信部门负责监测舆情动态,文旅部门牵头回应关切,相关单位配合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会商机制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经会商机制会议审议后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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