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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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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集资者提供账户洗钱 遵义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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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遵义两名被告人,仍为他人提供自己个人资金账户并转账。因构成洗钱罪,这两名被告人郭某、胡某分别被判刑9个月至11个月,并处1.5万元至2.7万元罚金。

2017年下半年,该案另两名涉案人员钱某、冯某筹备在遵义成立公司,并请郭某参与选址。当年11月22日,钱某、冯某在遵义成立某置业公司,冯某为法人代表。1个月后,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胡某。 

之后,钱某、冯某和郭某口头约定:在威宁投资做油茶、半夏种植等项目,由郭某负责种植基地管理。2018年3月至12月,某置业公司以投资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4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300余万元。 

期间,钱某多次带领集资参与人到威宁种植基地考察,被告人郭某参与接待。在这一过程中,郭某与法人胡某明知某置业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通过提供个人账户以及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某置业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合计约80多万元。 

2019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钱某在实际经营某置业公司期间,以投资当地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冯某另案处理。 

日前,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及性质,通过接受转账及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胡某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胡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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