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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畜禽养殖场备案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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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865133
  • 信息分类: 监管信息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畜禽养殖场备案相关事宜的通告

全县各畜禽养殖场(户):

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7月11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县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畜禽养殖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详见农业农村部后续公布的具体标准文件。)

二、备案条件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程序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分别备案。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本局将通知及时补正。

五、变更与注销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本局变更备案信息。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向本局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六、信息报送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七、法律责任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特别提示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九、备案办理

办理地址: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息烽县花园西路14号)

联系电话:0851-87727845;联系人:王雨露

请全县各畜禽养殖场(户)认真学习《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凡符合备案条件的,请主动到本局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息烽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6日

附件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序号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一)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二)

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肉牛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牦牛

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三)

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四)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五)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六)

骆驼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七)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八)

肉鸡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鸡

存栏量两千只以上

(九)

肉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鸭

存栏量两千只以上

(十)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十一)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十二)

鹌鹑

存栏量四万只以上

(十三)

梅花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四)

马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五)

驯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六)

羊驼

存栏量三百只以上

(十七)

火鸡

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八)

珍珠鸡

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以上

(十九)

雉鸡

存栏量两千只以上

(二十)

鹧鸪

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

(二十一)

番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二)

绿头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三)

鸵鸟

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

(二十四)

鸸鹋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二十五)

水貂(非食用)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二十六)

银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七)

北极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八)

貉(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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