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朝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54563
地址:贵阳市息烽县国家高新区息烽医药工业园区太和路1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20日收到群众电话投诉,称你公司夜间生产噪音大,影响居民生活。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晚派出执法人员会同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息烽分站前往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和厂界噪声监测,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现场有明显噪声。随即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息烽分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冷却塔处开展了厂界噪声监测。2025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筑五环监 XFWT25015),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2025年10月20日晚生产场地厂界噪声达67.5dB。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你公司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0dB。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夜间生产时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份、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以及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息烽分站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情况。
2.2025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筑五环监 XFWT25015,报告出具日期2025年10月21日)1份、监测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提供的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2025年10月24日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且排放噪声超过排放限值10dB以上。
3.2025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附件节选复印件1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2份,证明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和监测人员资质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0月30日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提供的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责任主体。
6.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提供的《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GMP标准厂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1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7.2025年11月5日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出具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
8.2025年11月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5〕1号)1份,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制作的厂外生态环境巡查记录表1份;2025年10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太和制药生产噪声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2025年12月8日提供的整改完成报告和排班表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和你公司落实责令改正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5〕2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送达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收到告知书当天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内容概括如下:一是你公司在息烽经营多年,此前从未有过噪声投诉情况,也没有相关部门提示噪声超标事项,且建厂时作有环评报告并通过了噪声相关检测,本次噪声超标情况非主观故意,没有故意违法;二是你公司知晓受到投诉后高度重视,对问题及时开展了整改;三是因市场大环境不好,加上2025年10月21日起至11月30日停产整改,导致影响产值和税收,厂内员工工资大幅下滑,希望政府部门在构建优良营商环境和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层面进行考虑,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帮助。故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采纳原因如下:一是你公司提出的前期手续办理相关问题。生产设备运行噪声会随设备使用年限的增长而动态变化。你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提交的整改报告中噪声产生原因分析结果也写明了“部分生产设备(如:冷却塔循环水泵、真空泵等)运行年限较长,存在一定程度的老化、磨损,导致运行时振动与噪音增大”。你公司虽然前期编制了环评报告并获得环评审批手续,且通过了噪声验收监测,但不代表你公司可以一劳永逸不再关注后续噪声排放问题,仍需要控制噪声确保达标排放,并且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有噪声排放限值以及噪声自行监测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排污许可证相关检查时多次提出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及其他环境管理工作;二是企业停产整改导致影响产值和税收、市场环境不好问题。你公司在发现噪声排放超标后及时停止超标排放并进行整改是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停产整改是你公司自行选择的整改方式,不能作为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三是你公司及时整改及首违不罚问题。你公司虽然存在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但噪声排放超标幅度较大,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八)噪声污染防治类5处罚裁量表中“超标情况”已顶格取值30%,超标情况严重。并且噪声超标排放期间引起2次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实际已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项第9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9.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形,不能免予行政处罚;关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的客观事实,我局在前期调查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整改情况,已在裁量取值中从轻取值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八)噪声污染防治类5处罚裁量表,取值及计算如下:
违法行为40%: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取值40%
超标情况30%:超过10分贝以上的取值30%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未超过责令改正时间,取值0%
符合从轻处罚标准: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太和制药生产噪音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你公司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后的次日制定了噪声排放的整改方案,并落实了生产作业时间调整。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晚对你公司开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后督察。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调整生产作业时间,夜间不再进行生产为你公司主要的整改措施,后督察结果表明你公司夜间不再进行生产的整改情况属实,并且自10月21日起至调查结束之日,我局未收到其他与你公司噪声排放有关的信访投诉举报情况。你公司上述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款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从轻取值30%
经综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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