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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各级剩余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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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62803
  • 信息分类: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2025年各级剩余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和《贵阳市贵安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财农〔2021〕50号)等文件和《中共息烽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的批复》(息乡振领通〔2025〕13号)要求,现将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关于下达2025年各级剩余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的通知(息财农〔2025〕12号)

2.关于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的批复

3.关于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

关于下达2025年各级剩余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的通知

县水务局、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永阳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息烽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的批复》(息乡振领通〔2025〕13号)要求,现下达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资金108.522845万元(详见附件),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要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项目推进落实。

二、要严格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实用。严格执行部门、乡镇(街道)财政报账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等。

三、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严格资金管理,避免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内容、规模、用途。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公示公告。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街道)要对资金安排、项目建设、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告。项目涉及的行政村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信息发布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实施结果等。同时,将公示公告图片纳入报账资料管理,注重公示公告内容和时间的逻辑性和一致性。

五、加强绩效评价及档案管理。要规范收集整理项目有关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规范档案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程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目标和指标的执行和落实,对绩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至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

附件:1.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剩余资金安排项目资金安排表

2.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绩效目标批复表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2

关于下达2025年各级剩余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的通知

县水务局、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永阳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乡振发〔2022〕13号)及其他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批复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本批复后,于30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于10日内下达资金安排文件。

三、本次安排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并做好项目的分级、分类和公示公告工作,在镇、村公示栏公示项目信息,提高社会和群众知晓率,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做好项目的信息化工作。根据立项批复及资金安排情况,在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各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将审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受益户、验收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备案制。

附件: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表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3

中共息烽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水务局、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永阳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和《贵阳市贵安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财农〔2021〕5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及中共息烽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有关要求,经中共息烽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原则同意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方案,请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项目资金报账严格执行《息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息乡振通〔2021〕10号)规定。

(二)项目实施要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公示公告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公示公告。

(三)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边实施项目,边收集、整理、归档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镇级自查验收,自查验收通过后,并形成镇级验收报告,完善档案资料,15天内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申请县级验收。

(四)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须明确产权归属,按规定做好确权登记,落实管护主体与管护措施。

附件:息烽县2025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安排项目表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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