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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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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497976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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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E6DN7G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王家坪村坡头上组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按照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息烽县小寨坝镇王家坪村坡头上组的生产厂房内堆有12个沾染黑色油性物质的桶(盆),其中4个桶(盆)装有体积不等的黑色油性物质或油水混合物,且地面存在黑色液体遗撒痕迹。经调查,上述液体及沾染容器为你公司沥青改性环节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机油及其装载容器。调取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载明上述液体及沾染容器属危险废物,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危险废物类别HW08,堆放地点为你公司沥青尾气处理设施旁,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第8.3.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的贮存规范。现场查看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内无危废堆存,危废管理台账和危废转移联单记录最近一次入库贮存时间和转移处置时间分别为2024年9月20日和9月21日,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长期未入库危险废物贮存。综上情况,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珍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3份、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且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足0.5吨。

2.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提供的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表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于2025年11月11日提供的国家标准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贮存液体及容器为危险废物,现场危险废物贮存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长期未向危险废物暂存间入库贮存危险废物。

3.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提供的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公司是责任主体。

4.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月15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5年10月15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5〕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2025年10月15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出具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

7.2025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和2025年10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贵州聚欣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整改后督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5〕2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于当日送达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现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或减少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一是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配合整改;二是近期市场环境较差,订单数量较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市场环境较差、订单数量较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该情况是企业自身运营问题,不能作为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另提出的“减少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诉求,前期调查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在进行罚款金额裁量计算时已从轻取值10%,拟处罚款金额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最低罚款金额,故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0处罚裁量表,取值及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50%: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取值10%

2.危险废物数量(50%):不足0.5吨的,取值10%

3.我局2025年10月15日下达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5〕1号)中限期你公司5日内(2025年10月22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完成报告,并在报告中承诺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加强危险废物有关工作的管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前往现场开展整改核查,经现场核查你公司整改情况属实,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已转入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贮存,且未造成危险废物遗撒、流失,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主动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款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从轻取值10%计算罚款金额。

经综合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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