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朱贤扬在修建治丧点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息烽县小寨坝镇上寨村679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679平方米)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依法没收朱贤扬在息烽县小寨坝镇上寨村67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4栋1层钢架结构集装箱、1栋1层砖混钢架结构棚、1栋1层钢架结构棚、1栋1层钢架结构厕所和水泥硬化坝子;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零玖拾伍元整(207095元)。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23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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