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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关于息烽县永耀商品砼有限公司息烽永靖河丰砂厂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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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12940
  • 信息分类: 批准结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关于息烽县永耀商品砼有限公司息烽永靖河丰砂厂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息烽县永耀商品砼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送审〈息烽县永耀商品砼有限公司息烽永靖河丰砂厂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息烽县永耀商品砼有限公司息烽永靖河丰砂厂扩建工程项目位于息烽县永靖镇河丰村,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23.63″,北纬27°1′20.65″。该项目由办公生活区、生产区、道路退让区、连接道路区和露天开采区这5个一级分区组成,项目占地面积11.03公顷,均为永久占地。工程建设共涉及挖方土石方3.61万立方米,填方土石方4.12万立方米,借方土石方0.51万立方米,项目不产生弃方土石方。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预计2024年12月动工,预计2025年5月建设完工。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的相关内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1.03公顷,均为永久占地。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4%,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4%,林草覆盖率19%。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同意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6.07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456万元,工程措施136.742万元,植物措施43.608万元,临时措施96.926万元,独立费用71.683万元(其中工程建设管理费4.032万元,工程建设监理费7.126万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8.00万元,工程勘测设计费8.919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34.40万元,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费8.50万元,施工保险费0.706万元),基本预备费13.656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通过贵州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单位应依法申报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缴纳方式为到息烽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本项目为息烽永靖河丰砂厂(扩能)项目的扩建项目,沿用此项目已建部分设施,且该部分设施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扣减已缴纳面积,本项目需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4560元,应于方案批复后15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0.35元/吨,按季度开采量计征,并于次季度首月15日内根据申报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本批复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应急、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分别完善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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