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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