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户口登记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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