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但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上述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满后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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