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办事常见问题 » 交通

驾驶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对其酒驾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问题:近期,有驾驶员咨询,其在驾驶过程中遇交警部门开展酒驾查处,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中被认定为酒驾,现场未提出异议。但此后希望重新鉴定被否。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交警部门重新鉴定?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如果驾驶员对交警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现场提出,由交警部门带到具备资质的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重新检测。如果当事人现场未提出质疑、未到资质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的,无法申请重新鉴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