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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