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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办及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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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办及复审条件(一)

(贵州省统一条件病种)

一、办证须提供的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贵州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城镇职工资料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城乡居民资料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定点专科医院提供。

二、办证条件

(一)1型糖尿病(免于复审)

1.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血糖监测报告单:提示空腹血糖≥7.0mmol/L、随机血糖≥11.1mmol/L;

3.血胰岛素或C肽检查报告单;

4.胰岛素自身免疫抗体(GAD超过参考范围上限或GAD阳性)检查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免于复审)

1、糖尿病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①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②血糖监测报告单;

③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④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

(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②”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②血糖监测报告单;

③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

④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心肌梗塞)。

以上“①、②”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糖尿病并脑损害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血糖监测报告单;

(3)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4)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损害、共济失调。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2)(4)”可办理。

3、糖尿病并肾损害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血糖监测报告单;

(3)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

(4)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

(5)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4、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血糖监测报告单;

(3)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5、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血糖监测报告单;

(3)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4)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关断层扫描检查(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三)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免于复审)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①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②超声心动图检查提示心脏扩大: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③超声心动图检查提示心肌肥厚: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②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心肌梗塞)。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脑软化灶或中重度脑缺血;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损害、共济失调。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3、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四)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免于复审)

1、冠心病并心肌梗塞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3)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2、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心肌梗死)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3、冠心病并心脏扩大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心肌梗死)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A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五)风湿性心脏病(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超声心动图显示累及心脏瓣膜损害;

3.血浆BNP检测报告提示心功能不全Ⅲ级及Ⅲ级以上;

4.出院记录证明已行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

以上同时满足“1、2、3”或“1、2、4”可办理。

(六)扩张型心肌病(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EDd):LVEDd﹥50mm(女性),LVEDd﹥55mm(男性);

3.超声心动图显示LVEF<45%。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七)肝硬化代偿期(三年复审)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腹部B超或CT或MRI等提示肝硬化、腹水;

(2)ALT、TB正常,瞬时弹性成像值E>12.0kPa;ALT<5ULN、胆红素正常,瞬时弹性成像值E>17.0kPa;

(3)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三年复审)

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

2.肝硬化基础上至少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腹部B超或CT或MRI等提示肝硬化、腹水;

(2)出现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肝肺综合征、脓毒血症等肝硬化失代偿期并发症之一;

(3)肝功能急性失代偿(转氨酶≥10倍正常上限,血清胆红素≥5mg/dL或85.5umol/L,凝血异常INR≥1.5或PTA<40%)。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九)肝豆状核变性(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同时具备以下3种条件:

(1)K-F环阳性;

(2)血清铜蓝蛋白<0.2g/L;

(3)24小时尿铜>100ug(儿童>40ug)者。

3.ATP7B基因突变检测,发现1-2个等位基因致病突变。

以上同时具备“1、2”;“1、3”或“2、3”可办理。

(十)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免于复审)

1.有影像学支持的脑梗死(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

2.经住院明确诊断为脑梗死或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十一)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免于复审)

1.有影像学支持的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

2.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3.经住院明确诊断为脑梗死或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三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胸部影像学提示慢支炎/肺气肿改变;

3.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如因多发肺大泡不宜肺功能检查,需提供胸部CT有肺大泡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十三)尘肺病理性(非工伤)(三年复审)

1.CT报告单:提示尘肺;

2.胸片报告单:提示尘肺;

3.患者提供无工伤保险承诺书。

以上同时具备“1、3”或“2、3”可办理。

(十四)重症肌无力(三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肌疲劳试验阳性;

3.药物试验阳性;

4.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5.重症肌无力相关抗体(AchR-Ab、Musk-Ab或LRP4-Ab等)检测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任意两项可办理。

(十五)帕金森病(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进行性运动迟缓;

3.静止性震颤;

4.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2、4”可办理。

(十六)阿尔茨海默病(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有近记忆力下降的症状,神经心理评估提示有情景记忆障碍;

3.CT或MRI扫描显示内侧颞叶萎缩;

4、具备以下任何一条:

(1)PET-CT成像显示颞叶内侧或顶枕叶葡萄糖摄取降低;

(2)脑脊液中β-淀粉样蛋白42(Aβ42)水平降低以及磷酸化tau蛋白(P-tau)或总tau蛋白(T-tau)水平升高;

(3)PET-CT成像显示脑中存在Aβ沉积;

(4)直系亲属中有已证实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突变导致的阿尔茨海默病。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3、4”可办理。

(十七)青光眼(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根据影像学检查(如眼底照相,眼底OCT或OCTA,眼前节OCT,UBM,B超等)其中之一结果符合青光眼的改变;

3.视野检查:结果提示青光眼视野损害;

4.眼压监测记录;

5.房角检查结果异常:静态房角镜检查发现房角狭窄≥180°或房角后退;

6.视觉电生理检查(ERG、VEP)结果异常;

7.眼前节照相结果异常:周边前房深度小于等于1/4CT或角膜水肿或晶状体移位。

以上“1、2、3”为必备,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十八)艾滋病病毒感染(免于复审)

1.诊断证明;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HIV抗体筛查试验有反应和HIV抗体确证试验阳性;

(2)HIV抗体筛查试验有反应和核酸定性试验阳性;

(3)HIV抗体筛查试验有反应和核酸定量试验>5000CPs/mL。

以上“1”为必备,加“2”中任一项可办理。

(十九)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一年复审)

1.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中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或胸腔积液;

3.胸水常规提示胸水为渗出液,生化报告单提示腺苷脱氨酶增高;

4.痰或胸水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分枝杆菌;或肺、胸膜活检病理诊断结核;

5.出院记录中有符合肺外结核的诊断依据。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一年复审)

1.有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的出院记录,出院记录中有明确二线抗结核治疗方案;

2.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检查证实至少利福平耐药。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十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免于复审)

1.经住院明确诊断;

2.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3.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两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血常规:全血细胞减少;

3.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多处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4.骨髓病理检查报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骨髓全切片增生减低;

(2)骨髓小粒空虚;

(3)造血组织减少;

(4)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

(5)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

(6)红系、粒系细胞明显减少。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免疫学检查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3.免疫学检查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4.免疫学检查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5.免疫学检查抗Sm抗体阳性;

6.免疫学检查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7.免疫学检查低补体血症:C3或C4降低;

8.肾活检报告单证实为狼疮性肾炎。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六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五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骨髓细胞学、骨髓流式细胞学或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MDS相关基因突变或二代测序检测出有明确诊断意义的基因突变;

4.染色体检测出有明确诊断意义的染色体改变。

以上同时具备“1、2”或“1、3、4”可办理。

(二十五)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一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至少2次血常规检查示血小板计数减少,血小板<50G/L以下;

3.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十六)噬血细胞综合征(一年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分子诊断符合噬血细胞综合征,如PRF1、UNC13D、STX11、STXBP2、Rab27a、LYST、SH2D1A、BIRC4、ITK、AP3B1、MAGT1、CD27等发现病理性突变;

3.符合以下8条指标中的5条:

(1)发热:体温>38.5℃,持续>7天;

(2)脾大;

(3)血细胞减少(累及外周血两系或三系):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高三酰甘油血症或低纤维蛋白血症:三酰甘油>3mmol/L,纤维蛋白原<1.5g/L;

(5)在骨髓、脾脏、肝脏或淋巴结中找到噬血细胞;

(6)NK细胞活性降低或缺如;

(7)血清铁蛋白升高:铁蛋白≥500μg/L;

(8)sCD25(可溶性白介素-2受体)升高。

以上同时满足“1、2”或“1、3”可办理。

(二十七)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CT报告单:提示典型特发性肺纤维化表现;

3.肺功能报告:提示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弥散量降低;

4.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不吸氧)。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十八)强直性脊柱炎(免于复审)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影像学提示骶髂关节炎:单侧骶髂关节炎III~IV级或双侧骶髂关节炎II~IV级;

3.HLA-B27阳性;

4.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中有以下特征:

(1)炎性背痛;

(2)关节炎;

(3)附着点炎(跟腱或足底筋膜疼痛或压痛);

(4)前葡萄膜炎;

(5)指炎;

(6)银屑病;

(7)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

(8)对非甾体类消炎药反应好;

(9)强直性脊柱炎家族史;

(10)CRP升高。

以上同时具备“1、2”及“4”中的任一项或“1、3”及“4”中的任两项可办理。

(二十九)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一年复审)

1、垂体泌乳素腺瘤(PRL腺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以下垂体性内分泌功能改变的表现之一:

①女性泌乳素腺瘤:典型的闭经、泌乳、不育三联症;

②男性泌乳素腺瘤:早期性欲低下、阳痿、早泄、毛发稀疏、睾丸小等,晚期出现头痛、视力视野障碍。

(3)内分泌学检查:血浆PRL值>30ug/ml;

(4)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垂体占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2、垂体生长激素腺瘤(GH腺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巨人症或肢端肥大症表现;

(3)内分泌检查:血浆GH>3ug/L,IGF-1增高;

(4)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垂体占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3、垂体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腺瘤(ACTH腺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以下表现之一:向心性肥胖、痤疮、多毛、多血质面容、紫纹、满月脸、水牛背、高血压、骨质疏松等;

(3)内分泌学检查:ACTH>80pg/ml;

(4)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垂体占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4、无功能垂体腺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垂体功能低下表现:乏力、怕冷、多汗、性欲减退、男性出现阳痿、早泄等,或伴有鞍区压迫症状:视力减退、视野缺损;

(3)内分泌学检查:有垂体功能激素水平低下,出现中度高泌乳素血症;

(4)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垂体占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5、颅咽管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以下表现之一:发育停滞、侏儒症、尿崩症、视野为单眼或双眼颞侧偏盲;

(3)影像学:头颅CT示蝶鞍正常或呈盆性扩大,鞍上有低密度囊性占位,或MRI示鞍上、鞍内囊性肿物;

(4)病理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6、脑膜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头颅MR或CT检查:提示颅内占位、病灶均匀强化,边界清楚;

(3)MRS提示良性肿瘤。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7、脊索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CT骨窗可见局限性骨质破坏,肿瘤中不见钙化、骨化表现;

(3)病理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8、脉络丛乳头状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脑积水、颅内压增高和与肿瘤部位相关的神经功能异常;

(3)病理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9、脊髓空洞症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神经系统检查(常有分离性感觉障碍体征);

(3)CT或MR检查提示脊髓内T2WI高信号、T1WI低信号。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10、听神经瘤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住院或门诊资料记载有以下表现之一:持续的高调样耳鸣,急性加重的听力下降乃至耳聋、眩晕、平衡障碍等表现;

(3)电生理学检查:存在听力损害表现;

(4)神经影像学:CT检查发现内听道呈锥形或者漏斗形扩大,增强的磁共振检查发现以内听道为中心的桥小脑角区肿瘤呈明显强化,见到T状或锥形。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3)、(4)”可办理。

(三十)类风湿性关节炎(三年复审)

1.关节受累(关节肿)情况及积分

(1)1个大关节(0分);

(2)2-10个大关节(1分);

(3)1-3个小关节(有或无大关节受累)(1分);

(4)4-10个小关节(有或无大关节受累)(2分);

(5)﹥10个关节受累(至少有1个小关节受累)(3分)

2.血清学检测(至少需要1项检测结果):

(1)类风湿因子(RF)和抗环瓜氨酸肽抗体(ACPA)均阴性(0分);

(2)RF或ACPA低滴度阳性(2分);

(3)ACPA高滴度阳性(3分);

(4)RF和ACPA高滴度阳性(4分)。

3.急性时相反应(至少需要1项检测结果):

(1)C-反应蛋白(CRP)和血沉(ESR)均正常(0分);

(2)CRP或ESR升高(2分)。

4.病程:(1)﹤6周(0分);(2)≧6周(1分)。

医生出具的积分评定表显示累计积分≧6,并提供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可办理。

附件:类风湿性关节炎积分评定表

项目

具体指标

指标积分

患者积分

1.关节受累(关节肿)情况

1个大关节

0


2-10个大关节

1


1-3个小关节(有或无大关节受累)

1


4-10个小关节(有或无大关节受累)

2


﹥10个关节受累(至少有1个小关节受累)

3


2.血清学检测(至少需要1项检测结果)

类风湿因子(RF)和抗环瓜氨酸肽抗体(ACPA)均阴性

0


RF或ACPA低滴度阳性

2


ACPA高滴度阳性

3


RF和ACPA高滴度阳性

4


3.急性时相反应(至少需要1项检测结果)

C-反应蛋白(CRP)和血沉(ESR)均正常

0


CRP或ESR升高

2


4.病程

﹤6周

0


≧6周

1


患者最终积分


(三十一)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免于复审)

1、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含9个亚型)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2、重性精神疾病(分裂情感性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3、重性精神疾病(双相情感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或“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4、重性精神疾病(偏执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5、重性精神疾病(癫痫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癫痫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或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6、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二级及以上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的医院提供的Wechsler智力测验测评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三十二)各类恶性肿瘤(免于复审)

1.经病理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病理学或细胞学的诊断资料已超过2年,需提供近2年的放化疗资料;

2.经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基因检查等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3.确因特殊原因未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的,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组织至少2家三级及以上医院有关科室专家,结合影像、肿瘤标记物等会审评估,会审通过后方可办理。

符合以上各项之一可办理。

(三十三)血友病(免于复审)

1、血友病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重型血友病或中型血友病A或B;

(2)FⅧ(凝血因子8)或FⅨ(凝血因子9)活性水平≤5%。

以上同时具备可办理。

2、血管性血友病

(1)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为血管性血友病;

(2)有自发性出血或外伤出血增多或围手术期出血增多史;

(3)血浆VWF水平<30%,无论有无出血症状,有异常出血表现,VWF水平<50%。

以上同时具备可办理。

(三十四)地中海贫血(两年复审)

1.血常规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Hb、MCV、MCH、MCHC均下降;

2.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诊断的报告单;

3.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为重型地中海贫血或经临床医师确认每年输血次数≥6次(输血依赖)的中间型患者。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三十五)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喋呤)(免于复审)

1.血苯丙氨酸(Phe)浓度≥360umol/L,Phe与酪氨酸(Tyr)比值(Phe/Tyr)>2;

2.基因检测明确诊断;

3.0—18岁患者。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三十六)慢性肾脏病透析(免于复审)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1)肾小球滤过率(EGFR)<15ml/min/1.73㎡;

(2)有近一年门诊或住院透析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2、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腹膜平衡实验、KT/V测定、更换腹膜透析短管、建立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通路

(1)肾小球滤过率(EGFR)<15ml/min/1.73㎡;

(2)有需开展血液滤过或血液灌流或腹膜平衡实验或KT/V测定或更换腹膜透析短管或建立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通路的证明材料。

以上同时具备可办理。

(三十七)甲亢(两年复审)

1.经内分泌专科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TSH(促甲状腺激素)降低;

3.FT3(游离T3)、FT4(游离T4)升高,或总T3、总T4升高;

4.TrAb阳性;

5.甲状腺吸碘率提示吸碘功能高于正常。

以上“1、2、3”为必备,加“4”或“5”可办理。

三、复审条件

1、填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复审表》;

2、提供定点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3、《复审表》及疾病证明书原则上由副主任及以上经治医保医师出具。

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办及复审条件(二)

(执行原贵阳市条件病种)

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

病种:支气管哮喘(两年一审)

一、办证须提供的资料

1.《贵州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出院记录(近两年内)

(1)由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

(2)申办病种在出院记录中需有明确诊断,凡是诊断不明确、涂改的一律不予办理。

3.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申办、领证时出示)。

4.近两年内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等资料,并在出院记录中有相关记录。

二、办证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近两年内,每年两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三、复审条件及复审时间

1、复审条件:

(1)填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复审表》一份。

(2)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3)提供近一年内三次及以上使用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ß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2、复审时间:两年一审。

3、注意事项:持证者每年需在病种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复审,逾期不予办理,证件自动作废。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

贵阳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和认定时间按照“随时申报、当日办结”的原则进行,有效期为参保年度当年。

一、办证须提供资料

1.《贵州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定点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有明确诊断)、门诊慢性病相关检查、化验报告或住院病历(近两年内)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就诊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办、领证时出示)。

二、办证条件

(一)关节病(髋、膝)(一年复审)

1.关节病相关逐渐加重的疼痛;

2.关节主动或被动活动度下降;

3.关节活动响声、关节交锁;

4.关节畸形(膝内外翻);

5.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提示髋、膝关节间隙狭窄、边缘骨赘形成、关节面不、变形、关节游离体。

以上5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肺源性心脏病(免于复审)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三)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免于复审)

1.出院记录有心脏疾病相关的症状、体征,如:冠心病、肺心病、高心病、瓣膜病、风心病、扩心病、先心病等;

2.病史评价后按NYHA分级Ⅲ-Ⅳ级

3.心脏超声提示:EF≤40%或已安装CRT或LCD起搏器、手术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四)慢性支气管炎(免于复审)

1.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连续2年或2年以上,每年发病持续3个月病史资料;

2.肺功能检查提示: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70%;

3.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项为办证条件。

(五)支气管哮喘(一年复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每年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ß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六)肾病综合征(一年复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及临床资料提示有水肿、高脂血症;

2.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尿蛋白大于3.5g/d,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

(七)慢性肾功能不全(一年复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及临床资料;

2.血肌酐>178u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

(八)慢性肾炎(一年复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资料(蛋白尿、血尿、高血压、水肿等)达三个月以上;

2.尿化验结果提示蛋白尿或血尿。

(九)癫痫(免于复审)

1.门诊有两次以上发病史,且有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和定期随访史;

2.符合2010年ILAE分类的全面性癫痫发作伴意识障碍;

3.脑电图、视频脑电图检查符合癫痫。

以上3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项为办证条件。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一年复审)

1.明确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血清肝炎病毒标志物化验阳性,ALT/AST大于正常值3倍或持续/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者;

3.有临床症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胆红素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白蛋白小于32g/L,电泳r球蛋白大于23%,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小于40%,胆碱脂酶(CHE)小于45%。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一)丙型病毒性肝炎(一年复审)

1.明确诊断为丙型肝炎,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实验室相关检查结果提示:

(1)抗-HCV检测:抗-HCV酶免疫法(EIA)重组免疫印迹法(RIBA)阳性;

(2)HCVRNA检测:在HCV急性感染期,在血浆或血清中的病毒基因组水平可达到10的5次方~10的7次方拷贝/ml。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免于复审)

1.明确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甲亢及甲状腺癌经碘131治疗后或者手术造成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3.实验室检查提示FT3,FT4降低,而TSH增高,胆固醇增高;

4.甲状腺功能减退合并心脏增损害:心脏大或心包积液或

Ⅱ度或者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超声心动图有心肌及室间隔肥厚。

5.甲状腺功能减退,出现多浆膜腔积液,低蛋白血症,粘液性水肿、贫血。

具备以上1或2项为办证条件,具备第4或5项同时加上第3项为办证条件。

(十三)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免于复审)

心脏瓣膜置换术手术记录。

(十四)心脏搭桥术后(免于复审)

心脏搭桥手术记录。

(十五)血管支架植入后(免于复审)

血管支架手术记录。

(十六)居民两病(免于复审)

1、普通高血压准入标准

非同日3次静息状态下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需采取药物治疗的。

2、普通糖尿病准入标准

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加上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或加上空腹(禁食至少8小时)血糖≥7.0mmol/L(126mg/dl);或加上葡萄糖负荷后2h血糖≥11.1mmol/L(200mg/dl)。

三、复审条件

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按照自然年度管理,每年对鉴定通过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进行年度审核。

1.年度审核流程

(1)参保人在年度有效期结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参保所在地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领取、填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复审表》;

(2)参保人在医院年审的,持相应病种年审资料,由医院医保科工作人员办理年审,医院将在医院办理年审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3)参保人在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年审的,持相应病种年审资料,由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办理年审,统一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存档。

2.年审(复审)时须提供资料的门诊慢性病

1、需提供复审资料

(1)填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复审表》一份,加盖就诊医院医保科印章;

(2)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3)提供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治疗本病种的门诊病历或者处方。

2、需复审病种

关节病(髋、膝)、支气管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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