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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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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电〔2019〕5号)相关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各单位对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不一致,与新修改或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及市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不一致,与国家部门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不协调、其内容已严重滞后或已被上位法所覆盖,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已完成清理,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需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决定的出台是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本《决定》是结合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对2019年1月18日公布的《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息府发〔2019〕2号)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最终形成的文稿。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原息府发〔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已对文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保留。最终保留的清理结果为2016年废止8件,宣布失效8件;2017年废止16件,宣布失效2件,需继续保留实施17件;2018年废止4件,宣布失效6件,需继续保留实施13件;2019年废止5件,宣布失效0件,需继续保留实施10件。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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