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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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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以及给付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不得以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等条件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提升审批办事效率。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交换共享,实现办理事项网上应办尽办。企业平均开办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企业年均缴纳税费时间不超过70小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进集企业商务服务、企业诉求接待、惠企政策兑现于一体的“企业之家”建设,建立为民营企业办实事清单。完善“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长效机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贵商易”等平台向民营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对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持续开展“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

(五)持续营造良好氛围。发挥省级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解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形成共抓民营经济发展共识。发布年度贵州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和民营经济发展形势报告。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开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2024—2026年)。

二、加强要素保障

(六)加强用地保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于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民营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用于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深化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七)加强用能保障。在控制全省能耗强度的基础上,对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导向、属于“六大产业基地”及市(州)主导产业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用能需求,由省级统筹,全部给予用能保障。

(八)加强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定期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按有关规定兑现落实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薪酬激励、贡献奖励、职称评审、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省级备案认定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人才,享受在黔人才相关政策。

(九)落实减税降费。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政策。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十)降低运营成本。对以“六大产业基地”和市(州)主导产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加快推进供电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对粮食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单独制定大工业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鼓励企业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合理降低用气用电成本。

三、加大金融支持

(十一)支持信贷融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支持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对民营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并逐步降至1%以下。健全民营企业融资“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经营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一企一策”助企融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力争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普惠小微贷款比重不低于50%。

(十二)支持直接融资。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开展上市培育。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其中,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十三)创新融资服务。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入驻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税务信用云”等平台,实现民营企业纳税、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共享,促进民营企业融资。持续开展“千名行长进千家商会”行动。加大科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引进培育种子轮投资、天使轮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

(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完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落实年度贷款增量、新增客户首贷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将支持民营企业实绩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奖励体系,完善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打消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顾虑。

四、强化法治保障

(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出版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的侵权行为。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涉及的刑事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十七)依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深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推动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

(十八)规范涉企案件执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拒绝立案、超期立案、案件久拖不决等行为加强监督,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冤错案件。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并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发挥工商联与公检法司等联动机制作用,持续举办“检察长·董事长”座谈会等活动。

(十九)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行动。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全面依法依规清理、偿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融资类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拖欠账款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

五、扩大民间投资

(二十)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省市县三级领导领衔推动民间投资项目专项行动。到2027年,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45%以上。建立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六大产业基地”和市(州)主导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交通、物流仓储等项目建设并切实保障其投资安全。

(二十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政金企”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融资需求名单。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发展等政府性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年度投放规模占投放总规模的40%以上。

(二十二)向民营企业推介“3张清单”。聚焦公路、铁路、大水网、能源安全保障等领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对社会资本吸引力强的项目,形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资本推介。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

(二十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市场化转让、混改合作等方式参与盘活市、县国有企业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制度。

(二十四)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简化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取水、施工许可流程,民间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

六、提升竞争实力

(二十五)培育壮大民营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打造标杆企业,到2027年,力争全省百亿级、十亿级民营企业分别达10家、100家。全省每年培育民营创新型中小企业1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家,对新晋国家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将贵州民营企业100强、省级龙头民营企业纳入省级重点民营企业信息库,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二十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大力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

(二十七)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应用,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云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办好全球贵商大会,全省每年引进优强民营企业1000家以上、产业项目1000个以上。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对接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承接产业转移。实施“贵品出山”行动,支持茶叶、吉他、打火机等领域“成长型”民营企业扩大出口,支持辣椒、刺梨、酱香型白酒、夏秋蔬菜等领域“潜力型”民营企业加强出口自营能力建设。

(二十九)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年底。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严肃查处政商交往、服务民营企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十一)完善政企交流渠道。民营经济占比较大的地区,党委和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可委托工商联邀请民营企业和商会代表参加。依托“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平台,实行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邀请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

(三十二)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助力乡村振兴,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三十三)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畅通民营经济人士参政议政渠道,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按规定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高素质成长促进计划,推动民营企业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八、健全工作机制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有关情况汇报,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发布相关数据。

(三十五)推动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总结推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经验做法。

(三十六)开展督促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民营企业反映问题督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作为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办理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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