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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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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党发〔2008〕34号

中共息烽县委 息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筑委〔2008〕133号)的要求和2008年11 月25日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县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把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抓好抓实,确保以“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为主题的专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县的安排部署,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以投资者安心、放心、称心、满意为标准,以提供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为目标,采取硬措施整治我县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为建设生态文明县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工作目标

全县发展软环境整治要突出畅通政令渠道,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违法行为,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继续深化改革为重点。2008年年底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公职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对开展“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知晓率达到100%。2009年,公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的满意度测评达到85%以上,公职人员的工作纪律明显增强、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2011 年,公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的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各类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2012 年,在工作作风、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公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的满意度测评达到95%以上,在全县形成“人人关心软环境,事事关系软环境,处处体现软环境,时时注意软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三)整治公职人员服务态度差的问题

1、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问题。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考核考勤制、窗口便民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建立比较完善且操作性强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并贯穿于机关工作的每一个部位和环节。

3、各单位要抓住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实行公开承诺。

(四)整治单位和公职人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1、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层级、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合理划分事权,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办事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明确工作时限,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时限规定的工,除因正当理由需延时办结的,必须按时办结。

3、各单位要对其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促使公职人员认真、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

(五)整治单位和公职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1、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对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单位要对已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进行一次清理。县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按照“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要求,坚持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征管、政府统筹”的原则,从源头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

3、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要严厉查处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向执法对象摊派商品、以权谋私的行为,严禁向企业拉赞助。

4、从严控制各类检查。除国家、省、市、县安排和依照法定职责组织的检查外,其他检查事先要有计划,要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检查人员,并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对临时性突击检查,要由具体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拟定计划,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或非指定人员不得对生产经营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六)整治项目审批难的问题

1、清理缩减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合并、降格、取消等形式,全面清理缩减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审批、只需一般性管理的事项,要降格为核准、备案。对审批权限属于省、市级的事项,县级部门要主动协助企业申报,负责提供有关服务;属于县级的事项,县级部门要将权力下放;属于企业行为的事项,要还权于企业;属于中介行为的事项,要交予中介组织。

2、实行行政服务承诺。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保留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含备案、上报件、法定年检年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以《行政服务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行政审批要严格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和“联审会办、缺席问责”的制度。

3、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要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到位;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法规规定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逐项明确办理时限;对国家和省明文取消的事项,承担审批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审批行为,涉及收费的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取消其收费资格,收回收费许可证。

(七)整治政令不畅的问题

1、必须维护县委、县政府的权威。对于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决议、工作部署,决不允许阳奉阴违、软顶硬磨,更不允许拒不执行。

2、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保证其所出台的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3、认真兑现承诺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宜宽不宜紧”的原则落实已承诺的优惠政策。凡是有利于加快发展和有利于富民安民的政策措施都要全力以赴落实。

4 、决不允许搞“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三、工作方法步骤和措施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息烽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综合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2、各乡镇负责本地的“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软环境”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3、县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全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确定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人。各单位开展“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和相关信息要每月向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上报。

4、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将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将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作风漂浮及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5、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各单位要将“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细则,成立领导小组及整治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人具体办公(时间是2008年

12 月20日前)。二是宣传发动阶段,主要任务是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干部职工人人知晓开展整治发展软环境活动知晓面100%,张贴宣传标语、办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时间是2008年12 月30日前)。三是清理查找问题阶段,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在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时间是2009年1月30日前)。四是监督检查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处典型案件,公众的满意度从85%提升到95%以上(时间是2009年1月20日-2012 年12 月)。五是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时间是2012 年12 月30日前)

(九)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1、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充分发挥县纪委信访室(县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县信访局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依法对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违规审批、政令不畅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对能够提供依法取得的录音、录像及其它书证、物证的举报投诉或实名举报投诉,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必须受理,且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相关单位赴现场处理。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单位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件箱,并向社会公布。

(2)由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人民币,所需费用由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承担,并从被举报单位行政经费和被举报人年终目标奖中予以扣除。

(3)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进一步完善追究制度。

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筑府发〔2003〕23号)。对公职人员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违规审批、政令不畅等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该公职人员需向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将告诫情况和书面检查记录在案;第二次,在全县范围内对该公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离岗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安排上岗;第三次,对该公职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该公职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3、引入公众评价机制。

根据《息烽县建设生态文明城县目标绩效公众评价实施细则》(息党办发〔2008〕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的情况分类进行排名(区域管理类、窗口单位类和非窗口单位类),对排名前2位的乡镇和排名前5位的县直部门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名最末位的乡镇和排名后5位的县直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突出问题无明显改观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4、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1)将“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和兑现奖惩。

(2)对在”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其工作成绩和表现将作为年度考核中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5、实行督查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检查组,深入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户、农民和城镇居民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2)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

头,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开展“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题专栏,深入宣传“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每年组织1—2次具有一定影响的宣传活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发动全民参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搞好“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3、建立综合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由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进行1次内部通报,每季度向社会公布1次。每半年邀请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类商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每年初对全县上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安排部署当年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十一)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抓好本区域内的“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本单位的“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县直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实施方案抓好本部门“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按照《息烽县“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的要求负起牵头责任,抓好涉及全县“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适用范围

(十四)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和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通讯、金融等公共

服务行业参照本方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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