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施行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生育、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施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住院、大病保险等其他方面的待遇政策。
《通知》指出,在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元/次,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
在“两病”门诊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在异地就医待遇方面,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属于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备案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以上就诊类型,参保人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此外,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辅助生殖、分娩住院三个方面。产前检查,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进行了产检登记的,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叠加(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待遇享受期截至分娩当月。辅助生殖,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辅助生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以及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等与妊娠相关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予以支付。
《通知》还就统一全省医保支付范围、慢特病门诊和特药门诊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实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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