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全体市民:
首先借此机会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新年愉快!近年以来,多地因私制私藏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致多人伤亡;由于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员受伤情况也是屡屡出现,教训惨痛。为了确保全县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元宵佳节,提请广大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规范,不要未经许可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或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要运输、经营、储存、燃放假冒伪劣和超规格、超药量以及包装标志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要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聘用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运输烟花爆竹。
二、请全力维护公共安全。
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请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只有一次”的意识,认真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杜绝因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安全问题,特别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污染环境、扰民、浪费、火灾、伤人损物等问题。
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规,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超标、非标等非法烟花爆竹,不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三、请注意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定时间段。
本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县城内限制燃放区域为永靖镇和新华社区。范围东至川黔铁路、西至老贵遵公路、南至下阳朗村西门湾路口、北至红旗村石丫口(川黔铁路与老210国道交叉路口);(二)乡镇限制然放区域为小寨坝镇。范围东至上寨川黔铁路、西至南海高速公路、南至大干沟桥,北至下寨。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四、请注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五)车站、高铁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二)各类公园、县城内河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五、请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
查处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需要您的理解和支持。请积极配合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要求和安全建议;请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87722110、87731110;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彼此理解、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证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六、公安机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燃放行为处罚依据及标准。
(1)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存在法条竞合时,都可以引用,但不得重复罚款。
(2)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3)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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