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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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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政法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

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

0851—87721147

县人民法院

0851—87723373

县人民检察院

0851—87728199

县公安局

0851—87722110

县司法局

0851—87721491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医疗救治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治疗或者强制隔离等措施,并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疫区的人员到达息烽县后,必须立即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的村(居)委会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及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疑似病毒感染者必须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来自疫区的人员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的,必须遵守居家隔离14天以上的规定,不得擅自外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通道以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公共服务的管理者、提供者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明知承租人是来自疫区的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借疫情防控之机,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众性宴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息烽县人民法院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息烽县公安局   息烽县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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