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息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贵阳筑北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在息烽县温泉镇三交村大塘渡口实施贵阳筑北客货码头项目。协议约定如下:1.项目建设工期为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2.乙方若超期6个月未按照工程进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自然放弃该码头的建设权和经营管理权,其码头建设权和经营管理权由甲方收回,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协议书》签订并生效后,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未履行自身义务。
2013年10月23日,为保证筑北客货码头项目继续实施并建成,乙方签订《承诺书》,向甲方承诺如下:1.我公司保证于2013年12月20日以前向在息烽县境内由开户银行、贵阳筑北港务有限公司、息烽县人民政府开设的三方共管账户打入不低于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保证金,并按《息烽县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金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支取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并于2013年12月30日前动工,在动工前清偿完前期所欠债务;2.如果我公司未如期将前述伍仟万元资金打入共管账户,我公司自愿同意于2013年12月21日解除与息烽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退出该项目。
《承诺书》签订后,乙方未履行承诺的义务,未按照“于2013年12月20日以前向在息烽县境内由开户银行、贵阳筑北港务有限公司、息烽县人民政府开设的三方共管账户打入不低于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保证金”的承诺履行义务。
基于乙方多次违反约定,不履行自身义务的事实,特发布通告已于2013年12月21日终止与乙方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的贵阳筑北客货码头项目《协议书》。
如有以贵阳筑北客货码头项目名义吸引共同投资或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等虚假信息散布行为,请社会各界人士注意防范,仔细甄别,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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