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委厅字〔2022〕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贵阳贵安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消防监督检查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委托协议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阳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出符合《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转交委托单位或其他单位依法处理。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委托单位提出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公告期限
从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1日止。公告期满后,各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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