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最新下发的《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我大队拟将相关事项执法权限委托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权限范围对属于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保障,电气、燃气火灾防范,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监管,消防安全管理7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同2023年相比较,2024年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委托范围增加了对燃气、防盗窗(网)及电动自动自行车的检查及处罚,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让各乡镇(街道)消防所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所参照,能更全面的发现隐患问题。同时,《息烽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已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意见,现将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6日止。公告期满后,各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息烽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息烽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XX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消防监督检查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委托协议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阳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出符合《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转交委托单位或其他单位依法处理。
三、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委托单位提出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
授权检查内容及授权处罚内容详见附件。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 | ||||||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检查对象 |
权限名称 |
授权检查内容 |
授权处罚内容 (执行《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区(县、市)级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属于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
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 |
是否配置灭火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是否配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 ||||||
是否配置室内消火栓 | ||||||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
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 | ||||||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
是否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是否圈占、埋压、遮挡消火栓 | ||||||
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杂物 | ||||||
市政、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保障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电气、燃气火灾防范 |
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情况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监管 |
是否在高层民用建筑存在电动车停放、充电不规范情况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仅委托对个体经营者、个人、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事项) | ||||
在其他场所存在电动车停放、充电不规范情况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仅委托对个体经营者、个人、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事项) | |||||
消防安全管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划线标识管理 |
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行为,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是否对隐患进行整改的 | ||||||
个体工商户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 | ||||||
备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转交委托单位或其他单位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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