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176815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息府办发〔2019〕1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息府办发〔2019〕1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3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息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提高全县农村饮水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县水务管理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全县有关单位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从技术、机制等方面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1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行使管理权。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水务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由村委会(供水单位)行使管理权。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水务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

(三)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有、户用、户管”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理。

第八条  管护方式有公司运作、出让经营权、租赁承包等。供水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管护方式均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管护内容有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日常维修,水处理与水质定期监测。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县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应参照《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牌。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负责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千人以上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牌,县水务管理局负责千人以下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牌。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及分工。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供水水质保障,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坚持不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三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人员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动用维修资金维修的,运行管理人员要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维修完成后所用费用要在管理单位公示栏公示,确保水费缴纳户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共用设施按维修责任范围由管理单位或损害人负责维修,并公告设施维修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可能超出一周的,供水企业管理的要报告县水务管理局,村级管理的要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管理局、乡(镇)处理困难的要报告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水务管理局、乡(镇)处理连续停水一周以上的要将处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影响严重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乡、县建立三级工程运行信息网络图。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村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首先停止供水,调查原因后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汇同村委负责初步处理,对初步处理不服的由县水务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私拉乱接输水管道未经管理运行单位装表计量,或同意取水的行为视为窃水。

第五章  运行费用落实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水费收入不足以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企业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务管理局商县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或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确定供水服务价格。村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财政提供资金保障,或由村级组织成本核算确定供水服务价格,乡镇财政应将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实现放大资金杠杆作用,县财政局可根据上级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政策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到供水企业,用于供水资产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水管员工资补助。降低供水企业运行成本,从而降低农村饮水价格。

第二十一条  所有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实行用水付费制度,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实行一次性投入受益户自行负责终身维修养护制度。实行收费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每年收取水费除去用于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费用,剩余资金留存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水资源费、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供水企业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水价调整应按程序报县相关部门审定。村组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产生办法,由村委会组织相关村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水费价格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如基本能维持运行管理的也可不调整。逐步实行以县为单位核定城乡供水统一价格,实现城乡供水同价同服务,切实解决城乡用水公平负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共用设施的维护费用从水费中支付。用水户水表及以后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修改造费用。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进行修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收费保障制度,鉴于农村供水多水源的实际情况,有供水企业(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与用水户在用水协议中明确。同时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缴标准要公开、收支账簿要公开,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运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运行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是身心健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供水设备必须由运行管理人员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被指定的运行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在工程运行管理中要接受乡(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运行管理人员,乡(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可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要负责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管理单位报县水务管理局汇总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运行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的;

(三)擅自提高水价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在管理工程收人情水费,或利用职权故意为难用水户正常诉求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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