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1327750 | 信息分类 | 息府办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办函〔2020〕3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黔交航〔2020〕1号)《市交通委员会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交通〔2020〕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系统提升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部门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完善船舶、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创新运行监管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乡镇、部门、港口(船舶)经营者各方责任,提升我县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能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县航运绿色能力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目标
到2020年12月,全县船舶生活垃圾、污油、污水等收集或处理装置基本实现全覆盖且运行正常;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设施配备不足、转运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和解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管、防污责任制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船舶污染整治
1.船舶防污基础信息排查。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客货运输船舶、渔船和自用船舶的种类和吨位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全面掌握和评估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备,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
2.督促船舶公司或船舶所有人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一是与船长、船员等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二是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和船主。(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一是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及时整改。二是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如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和未纳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7〕158号)考核的船舶,如趸船、非运输船等,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并按一船一档建立档案留存图片、证书等相关资料。三是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加大支持引导,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船舶污染物收集、转移的行为。船舶公司或船主要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收集、转移上岸、船舶垃圾记录登记等职责,规范填写船舶污染物的分类、数量、转移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据,落实联单制,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严格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分类,按规定纳入乡镇垃圾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按船舶类型分别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
(二)港口(码头)污染整治
1.开展港口(码头)防污设施及附近配套防污设施排查。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仲家坪、鑫源湖、永安、马尔河、荆江、顺江、青杠林(船舶修造厂)等7个码头和泡沫井、磨河水、小南江、丁家岩、杨寨、中寨、大沙坝、周家岩、观音塘、黄沙、花树塘、大寨、菜籽土、罗家山、林脚、江口等16个停靠点及渡口的防污设施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列出问题清单。二是对行政辖区内的港口(码头)附近区域的垃圾存储设施、污水净化设施和垃圾、污水转运工具等进行调查和统计,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理站(场)、填埋场、污水净化设施,配置必要的垃圾转运工具和设备,确保垃圾、污水有场地存放,有工具转运、有设施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落实港口(码头)企业主体责任。港口(码头)企业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和配置责任。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码头)企业或管理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污染物。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经营单位及船舶修造厂应当将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转运单位的名称、专管责任人员(含联系电话)、接收转运污染物的名称、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码头和船舶明显位置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开展港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一是按照排查出的港口(码头)防污染问题清单,逐一对照整改,分类建设和配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油污等港口接收设施。二是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落实联单制,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严格港口污染物分类,按规定纳入乡镇垃圾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置。含油污水、污油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加强企业与转运单位的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三是推行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争取项目资金规范建设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新建500吨级及以上泊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防污染长效机制
1.加强执法监管。贯彻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执法。重点针对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污染物有人管、有人运、有人处置,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督查和调度,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船舶排放在线监测等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建立并实行港口(码头)免费接收船方船舶污染物后,转运处理费用分别由港口企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性码头污染物转运处置)承担的收费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污染物。促进形成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经济可靠高效的运行模式。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按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岸电和含油污水(污油)、生活污水等处置服务可参照市场调节价及有关指导价进行收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和长期执行联合监管机制,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港口(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20年5月至10月)。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制定督查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强力整改问题清单,形成闭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和督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建立并长期持续落实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并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交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息烽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建立县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乡(镇)等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把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相关设施,优化环保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用好中央资金、省市补助资金和技术等政策,用于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港口岸电和相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合监管制度。统一协调管理,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二是建立联单制度。安全有效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处置,完善工作程序。三是建立防污染工作的考核和督办制度。相关部门和乡镇按时(分别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辖区船舶、码头、船厂排查台账整改销号情况,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每月25日报送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码头)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好12345、12369等举报投诉电话,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监督和共治。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