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1497294 | 信息分类 | 息府办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办函〔2020〕3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文件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委办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息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二、强化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委办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办理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明确工作职责和期限,落实责任,强化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国土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用地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规委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三)县规委办:负责指导乡(镇)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工作。
(四)宅基地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管理权限的,各部门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梳理条款函致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宅基地的依据。
(五)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中心、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指导村级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一是乡(镇)农业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二是乡(镇)国土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用地、参与农业中心完成验收等工作。三是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参与农业中心完成验收等工作。四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及时征求部门意见。
三、规范管理措施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65号)有关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工作流程进行梳理,拟定《息烽县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二是强化联审联办,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审核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运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三是强化“三个到场”(审核到场、开工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两项公示”(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情况公示、农村宅基地批准公示),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四是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台账管理。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及时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五是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乡(镇)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业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推进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委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及业务移交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二)强化信息沟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沟通机制,严格审批台账管理,确保信息畅通,有序推进。要强化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与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制度。建立定期工作及审批报送机制,每月月底前,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委办等部门备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委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断层”“断档”及不良社会影响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1.息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息烽县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1
息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廖勇(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明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石忠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 伟(县城乡“三变”改革服务中心主任、县规委办负责人)
游 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城乡“三变”改革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 轮(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 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陶 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立平(县水务局局长)
卢天伦(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蔡勇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卢天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委办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相关人员具体办公。
附件2
息烽县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一、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流程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并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现场征求用地建设相邻权利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将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初审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中心。
4.乡(镇)受理审核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国土、林业、村镇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审核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农业中心负责统一接收申户宅基地申请,并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国土、林业),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理以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实地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填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5.乡(镇)批准颁证
根据乡(镇)农业中心提交的审批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对农民宅基地及时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乡(镇)、申请农户所在的村进行公示。乡(镇)农业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申请开工查验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7.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8.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经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
6.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