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231421 | 信息分类 | 息府办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办函〔2021〕3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省、市、县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将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进一步推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统筹调度、督促指各相关部门,强化结果运用。
第八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体系,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第九条夯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督促、指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第十二条保障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建设,引导保险行业、道路运输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来,通过“警保合作”“政企合作”等方式拓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费渠道。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各级道路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整治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情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三)协助配合辖区乡(镇、街道)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会同路产路权等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及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参与全县新(改、扩)建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机车辆等各类在农村道路行使车辆的查处。
(五)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交管站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六)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七)及时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交管站将各类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八)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客货运市场及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依法开展超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力维护全县的道路运输秩序。
(二)负责依法对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日登录“贵州省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签收、处理预警信息,加强对“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公司、旅游客运公司和危化品运输公司、货运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时”工作。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标志、标线、震荡减速带、波型防护栏、防撞墙等)与全县所有新(改、扩)建公路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牵头全县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所列养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商、治理;对桥梁进行维修和养护;做好恶劣天气的应急物资储备、值班备勤、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五)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展各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辖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综合监管,及时督导相关部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牵头对全县死亡1至2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五)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督促各中小、学建立和落实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措施。积极开展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四)对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上下学路程情况及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和完善学生、车辆信息管理台账,研究解决学生出行安全需求。强化源头管理工作,排查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隐患,主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五)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六)严格学生集中出行用车审批制度,凡是学生集中出行用车需报县教育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审批。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隐患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二)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道路地质灾害巡查排查、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农村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和避险撤离。
(二)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辖区拖拉机登记入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车辆报废工作。
(二)负责辖区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作业的安全管控,严厉打击拖拉机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机耕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五)负责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拖拉机、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及时签收“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送农机车辆违法信息并处理。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职责
(一)加强景区旅游专用道路及车辆安全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危险路段旅游客运车辆通行。
(二)全面排查主要旅游线路和风景区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三)在全县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浓厚氛围。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两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制定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定点医院和医疗救治专家库;
(二)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开辟交通事故危重伤员绿色通道,制定交通事故伤员优先服务流程,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提高救治效率。
(三)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检验标准。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检测关。
(三)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从事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行为。配合县商务局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的其他经营行为。
(五)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市道路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二)做好人行道占道经营治理,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警示设施。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二)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二)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提升方案,提高影响交通安全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县内保险机构职责
(一)保险机构应当参与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覆盖率及农村机动车投保率,配合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完善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村(居)支书(主任)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事前采集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倒查追责的大数据管理功能,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实行每月1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督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从乡(镇、街道)到村居到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进行考核,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按照农村道路每50公里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标准,足额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挪用专职协管员,夯实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力量。从人员、经费、制度、装备等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每个行政村设立固定交通违法劝导点(有醒目标志标牌),劝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干部负责本村交通安全工作,每个村民组长要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同时至少聘用1—2名交通安全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两站两员”(交管站、劝导站、协管员、劝导员)作用,对辖区内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进行逐一摸底,将摸底情况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一路一档”要求,建立乡(镇、街道)、村、组机动车、驾驶人、危险路段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对无牌照机动上路行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履行机动车入户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赶集天“跟场管理”制度。在农村赶集日,组织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交警、派出所等单位对辖区赶集点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四条严格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辖区村民办“红白喜事”的,要逐一对事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打招呼”。
第三十五条营运性客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逐一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单位车辆及职工(含教师、村干部)私家车管理,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三十六条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居)、村民组要建立专门的宣传阵地,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利用“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本村、本组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寨为载体,实施文明交通计划。
第三十七条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对辖区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及时进行会商和治理。对还未治理或治理成效不明显的特别危险路段,要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在重要民俗活动日和车流集中时段派人驻点守候,真正形成“节点有人守、隐患有人治、赶集有人跟、节庆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八条制定和完善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事故伤者,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县公安交警大队积极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街道)要将动态工作信息(含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日常工作、联合行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文件会议)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公安交警大队)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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