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361889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1-28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息府办函〔202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内容概述 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可在周边合理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督促村(居)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息府办函〔202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8 字体:[]

解读《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图解:《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建设任务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1.推进现有城市综合体、文化体育场馆、酒店(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车位建桩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的车位应按20%比例建设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工程不予通过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规委办、各乡镇<街道>)

(二)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民小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照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通过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委办、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3.加快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结合“强省会”五年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加强公用电源点的建设。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租赁期一年及以上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如不能满足需要的,小区物业和供电部门就增容改造事宜要协商解决,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现有供电设施改造或新增专用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积极探索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委办、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4.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乡镇(街道)、村(居)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加大对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器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委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三)积极构建同城大道沿线和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5.加快推进同城大道息烽段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按一定车位比例在沿线加油站或条件允许的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同城大道息烽段沿线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在乡镇客运中心、乡村客运招呼站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对于公交、出租、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物流、城市管理(环卫)、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必须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邮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

7.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底,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面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城投公司、各乡镇<街道>)

(六)加快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8.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全县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照不低于2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规委办、县旅投公司、各乡镇<街道>)

(七)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充电设施建设。

9.全县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车位建桩比例不低于15%,新建开发产业园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邮政局、各乡镇<街道>)

(八)推进电动工程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

10.加快推动重卡、渣土车、搅拌车、罐车、工程机械(推土机、装载机、挖机、叉车)等电动化有关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换电站或配备移动换电站。(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九)推进油、气、电交通能源设施融合。

11.加快推进油气电融合建设实施机制。新建加油(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3年底,全县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基本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规委办、各乡镇<街道>)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县应急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学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运输领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加油(气)站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公立医院停车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建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13.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14.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1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装、扩容、验收和审批。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施,加油(气)站的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同加油(气)及储备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

16.将公共充电站布点列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多层次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共充电站、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可在周边合理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需以独立占地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规委办、各乡镇<街道>)

(二)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7.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委办、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18.个人用户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用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委办、各乡镇<街道>)

(四)降低充电费用。

19.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五)争取资金支持。

20.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各乡镇<街道>)

(六)创新充电运营模式。

21.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进一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规委办、各乡镇<街道>)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各乡镇<街道>)

(八)促进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23.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促进互联互通、共用共享,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接入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站点导航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水平,全方位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乡镇<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24.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

25.各乡镇(街道)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引导宣传。

26.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知率和支持率,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金融办、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规委办、县供电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以及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按照市下达建设目标任务,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业务部门对接联系,配合落实上级有关鼓励扶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政策。负责提出充电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协调推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负责会同商务部门督促电动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指导智慧停车场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负责会同县财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所在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接上级财政部门,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创新投入方式,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规委办:负责将公共充电站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统筹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落实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牵头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技术要求,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负责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工作,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道路运输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运营管理全县充电设施监控平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园区和涉农企业所在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规划和审批配套充电设施建设;负责加油、加气站、物流园区和所属行业企业等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景点、游客集散中心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及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充电设施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提供上牌电动汽车(包含纯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相关数据,负责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指导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建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

县供电局:负责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落实充电设施接网服务,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

县城投公司:负责整合辖区内公共停车资源,统一打捆包装并引进充电桩建设企业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

充电设施产权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推进落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督促村(居)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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