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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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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局委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76号)文件精神,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息烽实际拟定《息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三、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动汽车服务市场,满足各类领域和层次的充电需求。全县具备建设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应装能装。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1.推进现有城市综合体、文化体育场馆、酒店(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二)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民小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加快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结合“强省会”五年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加强公用电源点的建设。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租赁期一年及以上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如不能满足需要的,小区物业和供电部门就增容改造事宜要协商解决,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现有供电设施改造或新增专用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4.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加大对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器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积极构建同城大道沿线和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5.加快推进同城大道息烽段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按一定车位比例在沿线加油站或条件允许的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对于公交、出租、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物流、城市管理(环卫)、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必须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

7.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底,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面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六)加快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8.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七)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充电设施建设。

9.全县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

(八)推进电动工程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

10.加快推动重卡、渣土车、搅拌车、罐车、工程机械(推土机、装载机、挖机、叉车)等电动化有关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换电站或配备移动换电站。

(九)推进油、气、电交通能源设施融合。

11.加快推进油气电融合建设实施机制。新建加油(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关键词诠释

(一)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六、主要利民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

将公共充电站布点列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多层次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共充电站、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可在周边合理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需以独立占地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个人用户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用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四)降低充电费用。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

(五)争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六)创新充电运营模式。

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进一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促进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促进互联互通、共用共享,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接入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站点导航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水平,全方位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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