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3769592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菜籽油等口粮品种为主。也可结合饲料加工产业发展,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到“十四五”期末全县县级粮油储备任务为稻谷5830吨,食用油280吨,成品粮114吨,小包装食用油14吨,后续如有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作对应调整。

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合理损耗(含水份、杂质减量及保管自然损耗)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息烽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县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建立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质量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质量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小包装食用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交通便利,储备仓库容量在500吨以上,罐容在100吨以上,仓房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按程序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程序处理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政策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政策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信贷资金、财政补贴(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价差、合理损耗);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十)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粮油资质的质检机构现场扦样并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并符合招标清单规定要求的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组织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开展一次,检验结果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必须按规定实行定向销售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均衡轮换。

第二十二条 按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承储企业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地方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定额包干,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400元/吨,成品粮每年150元/吨,县级储备粮、食用油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合理损耗)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后,实行据实补贴。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元/吨。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县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农发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0日印发的《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其中电子公文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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