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19087 | 信息分类 | 息府办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息烽县两岔河水库主要任务是为息烽循环经济磷煤精细化工工业园和何家坝工业片区工业提供供水,该水库工程坝址位于我县息烽河及其支流小鹿窝河汇口下游下大土,水库坝型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正常蓄水位910米,水库总库容2031万立方米,工程规模为中型,年供水总量2248万立方米。
为确保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建设征地区社会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和《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建设征地区基本情况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区范围涉及我县永靖镇、小寨坝镇和西山镇3个乡镇6个村19个村民组,征地影响总土地面积1968.72亩(淹没区1623.78亩,枢纽区248.70亩,输配水区96.24亩),其中:永久征地1729.97亩,临时用地238.75亩。淹没影响人口76户293人,拆迁房屋面积19159.52平方米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零星树木38680株,坟墓195座。淹没影响涉及主要专项有交通、供电、通信、水利、污水处理以及天然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移民安置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和安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妥善安置好移民。践行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搬迁群众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体制
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成立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下设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等工作组,协调解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
2.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移民局)(以下简称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水库移民安置规程规范抓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落实,按计划推进各阶段移民安置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解决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相关突出问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复建工作,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水库移民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3.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永靖镇、小寨坝镇和西山镇),负责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移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参与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复核和分解工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协调处理移民安置矛盾纠纷;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与征地拆迁农户签订移民生产和搬迁安置协议;落实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和移民去向;负责搬迁移民、落实安置选点、宅基地手续办理等工作;组织移民参与产业发展、技能、就业等方面业务培训;负责收集移民征地拆迁意见和建议并上报;配合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4.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5.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筹集移民资金、提出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全程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管理。设计单位负责实施阶段移民规划设计(含设代工作),监督评估单位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
(三)移民安置的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库移民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顾全大局,服从政府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3.坚持补偿补助政策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监督,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4.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相结合。
5.政府引导与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相结合。
6.共享发展成果,使移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搬迁户及搬迁人口的认定
(一)搬迁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调查登记时的户数为准。对调查登记确有异议的移民户,由涉及户提出申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涉及乡(镇)、村(居)委会会同设计、监督评估、县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共同参与复核,复核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搬迁人口认定
搬迁人口以原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为基础,按照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确定,原则上以户口簿为准,辅助以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以及其所居住住房是否在确定的征地范围内为判断标准,结合建设征地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1.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口认定为移民人口
(1)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计为搬迁人口;
(2)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计为搬迁人口;
(3)已婚嫁入(或入赘)户籍未转入或新生未上户,并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或出生证,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审定后计为搬迁人口;
(4)暂时不在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计为搬迁人口;
(5)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等,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审定后计为搬迁人口;
(6)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符合收养条件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计入搬迁人口。
2.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口不认定为移民人口
(1)当房屋跨(征地范围)线时,在搬迁范围内仅涉及杂房或附属设施被征收的,不计入搬迁人口。
(2)当被调查人涉及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以其实际居住确定搬迁人口,实际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计为搬迁人口,实际未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不计入搬迁人口;
(3)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计入搬迁人口;
(4)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计入搬迁人口;
(5)人口核定调查时已婚出搬迁范围的人口(含婚出后户籍未迁出的),不计入搬迁人口;
(6)调查登记在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录用的在职在编的人员不计列为搬迁人口;
(7)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的死亡人口不计为搬迁人口;
(8)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息烽县两岔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29号)要求,于2013年9月29日以后违反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的人口,不计为搬迁人口。
(三)特殊情况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专题研究确定。
四、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一)生产安置规划方案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直接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搬迁安置规划方案
搬迁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本着尊重移民意愿,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两岔河水库实际,搬迁移民可选择集中安置方式、自主分散建房安置方式和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三种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方式:搬迁移民在西山镇马家田集中安置点和石灰窑集中安置点统规自建房屋进行安置。
集中安置点规模:按签订集中安置协议的移民户数和人数确定集中安置点的建设规模。根据移民安置相关政策规定,集中安置点安置规模需大于100人,若选择人口少于100人则取消相应集中安置点的建设。
集中安置点的建设:采取政府统一规划、征地、场地平整,以及安置点内外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统一支配,按建设基本程序开展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等。移民住房采取“政府统一规划,移民户自建”的方式,统规自建需符合项目区总体规划要求和风貌。
2.自主分散建房安置方式:搬迁户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参照我省同期在建水利工程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用按1.8万元/人的标准兑现到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解决宅基地、场地平整以及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3.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户因个人因素,已购房或已有稳定居住房屋不愿意再修建房屋的,由搬迁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核实确定有稳定居住房屋的方可办理一次性补偿安置相关手续,并参照我省同期在建水利工程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用按1.8万元/人的标准兑现到搬迁户。
为有序推进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两岔河水库建设顺利推进,保障大多数移民的合法权益。搬迁户家庭成员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并在接到搬迁安置方式选择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搬迁安置方式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五、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以及工程建设征地区实际,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已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1.永久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和《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两岔河水库工程各类土地补偿补助标准见表1。
表1 两岔河水库工程永久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表
编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补偿移民(元) |
村提留(元) |
备注 |
(一) |
耕地 |
|||||
1 |
水田 |
亩 |
45600 |
41952 |
3648 |
|
2 |
旱地 |
亩 |
45600 |
41952 |
3648 |
|
(二) |
园地 |
|||||
1 |
果园 |
亩 |
45600 |
41952 |
3648 |
|
2 |
其他园地 |
亩 |
45600 |
41952 |
3648 |
|
3 |
园地上林木补偿费 |
亩 |
20000 |
20000 |
0 |
|
(三) |
林地 |
|||||
1 |
乔木林地 |
亩 |
20520 |
18878.4 |
1641.6 |
|
2 |
经济林地 |
亩 |
20520 |
18878.4 |
1641.6 |
|
3 |
竹林地 |
亩 |
20520 |
18878.4 |
1641.6 |
|
4 |
灌木林地 |
亩 |
20520 |
18878.4 |
1641.6 |
|
5 |
林木 |
亩 |
||||
(1) |
乔木林地上附着物(经济林) |
亩 |
6600 |
6600 |
0 |
|
(2) |
乔木林地上附着物(用材林) |
亩 |
4800 |
4800 |
0 |
|
(3) |
竹林上附着物 |
亩 |
6600 |
6600 |
0 |
|
(4) |
灌木林上附着物 |
亩 |
1100 |
1100 |
0 |
|
(四) |
草地 |
|||||
1 |
其他草地 |
亩 |
9120 |
8390.4 |
729.6 |
|
(五) |
其他土地 |
亩 |
||||
1 |
裸地 |
亩 |
9120 |
8390.4 |
729.6 |
|
(六) |
枢纽区及输配水区永久征收耕地青苗 |
亩 |
1900 |
1900 |
0 |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息自然资函〔2022〕81号),综合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园地
①临时征用耕地、园地补偿费按3倍年产值计列,即:5700元/亩。
②生产恢复费按1倍年产值计列,即:1900元/亩。
③园地上附着物林木补偿费同永久征地,即:20000元/亩。
④耕地、园地复垦费按6420元/亩计列。
耕地中难以复耕的临时用地:参照近期审批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按永久征地标准计列补偿投资。
(2)林地
①临时征用林地补偿费按3倍年产值计列,即:5700元/亩。
②林木补偿费按永久征收,即:用材林4800元/亩,竹林、经济林6600元/亩,灌木林1100元/亩。
③林地复垦费用计入水土保持费用。
两岔河水库临时征用的土地,施工结束后进行复垦,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土地权属人继续使用。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两岔河水库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表2。
表2 两岔河水库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编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一 |
房屋补偿标准 |
|||
(一) |
正房 |
|||
1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350 |
|
2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1100 |
|
3 |
木结构 |
平方米 |
870 |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790 |
|
(二) |
杂房 |
|||
1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2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3 |
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二 |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
1 |
砖砌围墙 |
平方米 |
220 |
|
2 |
水泥硬化路 |
平方米 |
200 |
|
3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180 |
|
4 |
砖砌堡坎 |
立方米 |
320 |
|
5 |
石砌堡坎 |
立方米 |
320 |
|
6 |
混凝土堡坎 |
立方米 |
350 |
|
7 |
水池 |
立方米 |
200 |
|
8 |
化粪池 |
立方米 |
150 |
|
9 |
沼气池 |
个 |
4000 |
|
10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台 |
660 |
|
11 |
卫星接收器 |
套 |
200 |
|
12 |
亭子 |
座 |
20000 |
|
13 |
太阳能灯 |
盏 |
3000 |
|
14 |
水泥瓜果架 |
个 |
5000 |
|
15 |
水果桩(瓜果) |
个 |
50 |
|
16 |
在建房基础(地基) |
平方米 |
200 |
|
17 |
鱼塘 |
亩 |
16600 |
|
18 |
人行桥 |
平方米 |
2000 |
|
19 |
农灌渠道 |
千米 |
100000 |
不在上述补偿范围内的,参照县内近期在建同类项目或其他项目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三)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按正房补偿投资的17%计列补偿费。
(四)其他项目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其他项目补偿补助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费:包括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物资损失补助、务工补贴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搬迁安置人口按1900元/人(含保险费100元)发放搬迁补助费,其中:保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缴纳投保,1800元直接发放给移民户。
2.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搬迁和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搬迁安置人口按1500元/人发放过渡期补助费。
3.文、教、卫补偿费:按600元/人计列,文、教、卫补偿费由政府统筹使用。
4.广播电视补偿费:搬迁安置人口按100元/人发放广播电视补偿费。
5.不可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总投资的5%计算兑现到户。
6.建房困难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核定的搬迁人口计算,人均正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按批准的砖混结构房屋标准计算补足差额部分金额。搬迁户应根据住房实际情况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按程序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兑现。如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集中安置风貌打造补助费:参照新农村建设,风貌打造补助费按9500元/户计列补助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风貌打造。
(五)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根据《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两岔河水库工程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表3。
表3 两岔河水库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编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果树 |
株 |
||
(1) |
结果 |
株 |
300 |
|
(2) |
未结果 |
株 |
150 |
|
2 |
经济树 |
株 |
||
(1) |
成树 |
株 |
330 |
|
(2) |
幼树 |
株 |
80 |
|
3 |
用材树 |
株 |
||
(1) |
成树 |
株 |
100 |
|
(2) |
幼树 |
株 |
50 |
|
4 |
竹子 |
笼 |
150 |
(六)坟墓补偿标准
根据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研究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坟墓补偿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结合息烽县其它在建水库的补偿标准,将息烽县两岔河水库坟墓补偿单价调整为:无主坟1000元/座、土坟3000元/座、普通无碑石坟4000元/座、普通有碑石坟5000元/座、料石无碑坟6000元/座、料石有碑坟7000元/座。
(七)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
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该费用包括集中安置点场地征收、场地平整费,以及给排水、供电、道路建设等费用。该费用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负责集中安置点实施场地征收、场地平整、场地内外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专业复建项目以及农副业设施处理
息烽县两岔河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专业复建项目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通信设施、污水处理以及天然气管道等复建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落实。淹没涉及农副业设施(养殖场、水泥砖加工作坊等)补偿,根据淹没影响实物量以及签订的补偿协议兑现给权属人。
七、移民资金兑付和管理
(一)移民资金兑付
1.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资金全额兑付给法定承包人或其委托人,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补偿资金全额兑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组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处置,由该村委会按程序处理。
2.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零星树木、坟墓等个人实物补偿,应填写补偿补助明白卡农户核对后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所有资料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补偿补助费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
3.为了确保移民能搬迁、能建房,避免建房资金被用于他处,造成移民后期建房困难或无钱建房。选择集中安置和分散自主建房安置的移民户,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启动房屋建设后,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款的50%;新建房屋封顶后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款的30%;搬迁入住并将旧房交出后支付剩余的20%。选择进城购房安置的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移民户提供购房合同,经查证属实后,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款的50%,启动装修后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款的30%,搬迁入住并将旧房交出后支付剩余的20%。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移民户,在签订安置协议前,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已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提交放弃建房承诺书并签订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后,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款的80%,将房内物资搬迁完成交出旧房后支付剩余的20%。
(二)移民资金管理
移民资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侵占、贪污和挪用。涉嫌侵占、贪污和挪用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八、移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移民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同时享有:对个人补偿补助费用的知情权、请求权、支配权,对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农村移民搬迁后享有后期扶持政策的权利,对移民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举权,对损害移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控告权等权利。
移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同等的义务。移民除应自觉遵守公民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有配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搞好移民工作的义务,有配合实物调查的义务,有配合选择安置意愿去向的义务,有听从政府安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搬迁的义务等。
九、有关要求
(一)实物是计算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物一经上级审批,原则上不得重新复核和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息烽两岔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29号),停建令下发之日起新增的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好集体资产补偿费安排使用。
(三)涉淹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被征(占)实物量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调解处理,不得以权属纠纷或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四)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移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帮助移民盘清家底,理清思路,指导移民搞好安置,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移民群众要根据自己家庭情况和自身特长选择好可行的安置方式,注意在建房规模标准上量入而出,妥善处理生活与生产关系问题。
(五)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县政府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移民政策,制定具体的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每项任务按期完成;涉及乡镇要及时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项目或移民户,及时填发移民补偿资料,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完善移民搬迁安置各种手续,按程序及时兑现各种补偿补助,稳妥有序地组织移民搬迁安置。
(六)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切实进行政务公开,对移民群众关心的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广大群众公布。村支“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严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及时公开移民补偿补助兑现、移民集体资金使用、处置等情况。
(七)坚持依法移民,努力构建和谐库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也应自觉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配合、支持各级政府及移民部门搞好移民工作,服从当地政府安排,按照移民安置计划要求及时搬迁、稳妥安置,自觉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
(八)移民群众要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积极主动搬迁安置,做到早计划、早搬迁、早安置,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水利事业建设。要精打细算,量入而出,杜绝浪费,反对畸形消费,抵制赌博等违法行为,要发扬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把有限的补偿补助资金用于重建家园、发展生产。
(九)移民群众如在搬迁安置中有疑问、疑义和诉求,可以向县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咨询或反映,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走访、下访和接访工作,对移民群众的反映和诉求,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及时、耐心细致地解释、解答和妥善处理。
(十)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移民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研究解决补充完善。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80份,其中电子公文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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