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713730 | 信息分类 | 息府办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23〕10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主管部门完善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相关内控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和调整,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自查自评。对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结果负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已批复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编制
第八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重复安排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雷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安排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中央、省、市、县政策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
(三)属于县级事权或共同事权县级承担部分,属于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收到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后,应及时审核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项目,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按照现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相关规定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印发县级预算编制通知,明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要围绕县委、县政府核心工作,按“轻重缓急”原则,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的要求,分项目、分级次申报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召开专门会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及部门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确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编入年度预算。收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至各预算部门。资金需分配到乡镇或其他部门的,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30日内分解下达。分配下达后的预算指标由资金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且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
第十七条 已预算安排到部门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十八条 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强化预算约束,非必要,一般不予办理预算调剂。
第十九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执行中除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原则上不办理新增支出事项。确需新增的,优先通过调剂申请部门当年支出预算安排或调整县本级当年预算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资金不能调剂以满足新增预算支出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和财政部门县政府分管同志审核后下达。
(二)调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和财政部门县政府分管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对因人员变动、政策变化等需要增加基本支出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终了未使用完毕的,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财政、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现行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要求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息烽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息烽县财政局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其中电子公文60份)
主管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 0851-87721549 主办单位:息烽县融媒体中心 0851-87723132 地址:息烽县坪上工业园区电商营运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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