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948640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息烽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息烽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统称。

对经食物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控制危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和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

1.4.3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

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1.4.4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托专业人才,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息烽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时,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件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及事发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和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配合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组织网络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报道。

县委政法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涉稳问题分析研判,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责任,强化社会面管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县信访局:负责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信访职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协调、疏导、化解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确认为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理;做好县级应急食品储备管理,并根据应急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制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储备调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事发宗教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督促宗教场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对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打击处理。

县民政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机构及殡葬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加强养老机构及殡葬场所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政策落实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常年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和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畅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等运输;协助做好领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酒店等涉及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康复,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体系,分级明确指挥关系,统筹协调组织救援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查处事件中涉及食品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对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持续推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4 县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承担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等。

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会同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态发展趋势,预测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任组长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和查封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销毁问题食品、原料等,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任组长单位,会同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最佳救治方案,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医务人员、医药和医疗器械等。

维护稳定组:由县委政法委任组长单位,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做好群众接访、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伤亡情况、受影响较大的家庭成员及特殊敏感人群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等。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会同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推动涉事部门承担舆情处置引导第一责任,及时发声、回应关切。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局任组长单位,会同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等,做好临时征用有关救援物资装备等后期补偿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生活物资、救援队伍的快速调运等。

县级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监管的靶向性,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3.2 监测预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调整行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粮油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根据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风险预警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信息,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3 风险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风险事态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正在蔓延,随时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Ⅱ级预警(橙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随时可能导致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Ⅲ级预警(黄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有扩大趋势,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Ⅳ级预警(蓝色):食品安全风险已经存在,如不及时处置,可能会导致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3.3.2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报请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乡镇(街道)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待县人民政府报批市人民政府后启动预警,统一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以采用公告、消费警示、风险提示、警示函等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运用短信、蜂窝数据等通信手段进行,内容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3.3.3 预警启动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省总指挥部向国务院呈报启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或省总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经省政府或省总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或市总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经市政府或市总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并报省政府备案;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3.4 预警响应

3.3.4.1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准备。I级、Ⅱ级预警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预警响应行动。Ⅲ级预警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预警响应行动。Ⅳ级预警由县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预警响应行动。

3.3.4.2 加强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3.3.4.3 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3.3.4.4 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3.3.4.5 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强化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增加宣传频次。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5 预警解除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监督管理、监督抽检、专业监测、媒体监测以及接报社会信息和部门通报信息中收到或监测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按照“首报快、续报全、终报准”的要求,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是向县人民政府、县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发生食品突发事件,事发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对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但县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核实并如实报告。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级别升级的,按照升级后级别执行。

4.3 报告内容

4.3.1 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收病人后20分钟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接收病人后20分钟内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4.3.2 通报

各相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在监督管理、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4  报告方式

4.4.1 系统应用报告方式

指通过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贵州省政务值守平台系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4.2 电话传真报告方式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通过电话简要首报事件情况,在网络不通、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真方式书面报告。

4.4.3 涉密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判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策启动响应,成立市指挥部,由市级指挥领导应急处置,县指挥部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发生一般及非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一般及非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指挥部分析研判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各工作组务必2小时内到达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先期处置

5.2.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对受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排查受害范围,控制危害源,并立即向县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接报后,县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医学救援、控制危险源、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2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2.2.1 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5.2.2.2 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5.2.2.3 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5.2.2.4 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3 响应措施

5.3.1 总体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检验检测等工作,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事故调查结论,确认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2 应急检测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县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情况,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指导意见;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3.3 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4 响应调整与终止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应适时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会商研判态势,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政府提升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5.4.2 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当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1)事故伤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出现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

5.4.4 级别调整与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主要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评估,及时给予合理补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6.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3 处置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修订,结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情况,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预案中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息烽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评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6.5 责任追究

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事故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事故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7.2 应急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7.3 预案修订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4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8.1.2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1.3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安全事件。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26日息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息烽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18)同时废止。

附件: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首报模板”

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级别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对公众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人(含)以上、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4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共印60份,其中电子公文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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