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997672 信息分类 息府办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22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息烽县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2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分类管控、系统治理、科学利用”为原则,强化源头预防与过程监管,全面排查整治洞穴资源破坏问题,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加强对我县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更好的合理开发以及利用岩溶洞穴资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摸清全县岩溶洞穴基本情况,边排查边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到2026年底,岩溶洞穴污染与资源破坏情形明显减少,岩溶洞穴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基本整改完成;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全县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控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清底数。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科研单位、专业机构为技术支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全县地质遗迹调查、旅游资源大普查及县级2024年洞穴排查等工作基础上,结合实地核实,开展岩溶洞穴资源普查专项行动。2025年7月底,成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启动全县岩溶洞穴资源调查;11月底,基本摸清全县岩溶洞穴类型、数量、分布和环境现状;12月底,分类建立原生态岩溶洞穴、开发利用岩溶洞穴和突出环境问题岩溶洞穴“三张清单”,摸清岩溶洞穴核心保护区范围及污染、结构破坏等问题类型,加强岩溶洞穴保护管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

(二)强化生态保护,分类治理。加强岩溶洞穴生态环境监管,分类整治向岩溶洞穴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对岩溶洞穴周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实施“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三防改造,完善岩溶洞穴周边区域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开展岩溶洞穴周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级防控体系,谋划并实施一批岩溶洞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指导岩溶洞穴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利用范围涉及周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岩溶洞穴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督促开发利用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地质灾害各项防范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

(三)编制管理规划,分级保护。制定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旅游发展规划等多规融合,建立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红黄蓝”三色审批制度,红色区域禁止开发,黄色区域限制开发,蓝色区域规范开发,预留规划弹性空间,应对新发现岩溶洞穴资源保护需求。根据省、市制定的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岩溶洞穴资源在旅游、工业、科研、康养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根据岩溶洞穴资源分布特点,划定岩溶洞穴资源等级和保护范围。从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角度做好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的评价、定级和建档工作,根据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等级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乡镇<街道>)

(四)拓展利用途径,合理开发。统筹推进岩溶洞穴资源分类管控、保护修复、合理利用,禁止在岩溶洞穴内设置排污口,限制开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禁止进行大规模爆破、抽取地下水等活动,推行“生态修复+旅游开发”捆绑模式,打造“洞穴旅游”品牌,不断提升开发岩溶洞穴资源生态价值、科考价值和文旅价值。落实好省、市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行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安全评估”双审制度,依法依规对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立足岩溶洞穴资源类型、特征及空间分布、开发潜力等特征,依法依规推动探索岩溶洞穴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占用岩溶洞穴资源的项目,保护红线范围内已开发岩溶洞穴资源的项目。禁止在地质灾害区、地下矿山采空区、国家明令禁止区域开发利用岩溶洞穴。开展岩溶洞穴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利用范围稳定性评估。在有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符合有偿使用地下溶洞空间使用权条件的,在省、市指导下,探索有偿使用地下溶洞空间使用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

(五)建立监管体系,形成震慑。按照原生态岩溶洞穴、开发利用岩溶洞穴和突出环境问题岩溶洞穴“三张清单”,原生态岩溶洞穴实施封闭式管理,问题岩溶洞穴建立“包保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限,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监管网络,对岩溶洞穴进行保护管理。成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破坏岩溶洞穴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违规占用岩溶洞穴资源等行为,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用好全省岩溶洞穴资源和生态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省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一网一图”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牵头,各县直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岩溶洞穴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治,确保工作高效推进、整治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密切联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格局,严厉打击破坏岩溶洞穴资源和向岩溶洞穴违法排污行为。要围绕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谋划项目,争取资金,探索引进社会资本,多渠道整合资金。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我县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岩溶洞穴资源保护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岩溶洞穴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履行岩溶洞穴保护义务,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监管,规范群众探洞行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可开发利用部分岩溶洞穴的开发建设。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展岩溶洞穴突出问题治理和岩溶洞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投向项目进行谋划及申报。对有关部门已评估认定可作为窖藏、建厂、餐饮及旅游等进行开发利用的岩溶洞穴,按权限开展相关项目审批工作,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园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对违法违规向岩溶洞穴排放污水、倾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问题的排查整治。配合主管单位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技术单位对岩溶洞穴生态保护修复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研究,对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供科技支撑。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依法侦查涉嫌岩溶洞穴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运输、买卖破坏岩溶洞穴资源和因保护、开发、利用不当造成岩溶洞穴资源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各部门移交的涉及向岩溶洞穴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和地质景观破坏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利用岩溶洞穴发展康养项目的调研摸底,对接联系有意愿的康养、医养、养老等企业进行考察,积极推动岩溶洞穴在康养等方面的应用。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全县岩溶洞穴资源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有观赏价值、开发利用价值等岩溶洞穴资源地域分布、地理环境、类型属性、保护级别、价值评价等要素,做好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的评价、定级和建档工作,根据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等级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管理。抓好省级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办法落实,依法依规对岩溶洞穴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不在自然保护地内,可开发作为商业、公益等用途的岩溶洞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定期开展已开发利用岩溶洞穴调查监测、登记建档立卡,依法依规推动探索岩溶洞穴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指导岩溶洞穴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利用范围涉及周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开展岩溶洞穴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督促开发利用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地质灾害各项防范措施。对纳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岩溶洞穴,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负责岩溶洞穴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开展岩溶洞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疫源疫病监测。会同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系统治理,维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功能。对在自然保护地内,可开发的岩溶洞穴项目,指导企业主体开展选址论证。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对作为酒店(民宿)、窖藏、建厂、餐饮及旅游等岩溶洞穴开发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工作职责办理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负责对岩溶洞穴水资源进行保护,防止岩溶洞穴水资源流失。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禁止经营性开采地下水,禁止在落水洞、脚洞自建提水设施。对利用岩溶洞穴水解决山区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督促利用岩溶洞穴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备案手续。负责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岩溶洞穴排放生活污水等问题的排查整治,加强岩溶洞穴周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防止因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导致向岩溶洞穴排放生活污水情况发生。严格落实河长制有关要求,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库区漂浮物,避免漂浮物流入岩溶洞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向岩溶洞穴排放养殖废水(尾水)、倾倒养殖废弃物、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排查整治。

县商务局:负责对合法利用岩溶洞穴经营餐饮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指导属地政府对合法利用岩溶洞穴经营的限额以下餐饮主体进行安全监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岩溶洞穴,纳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开发主体做好岩溶洞穴旅游项目包装,开展观光旅游、休闲避暑、康养疗养、艺术研究等旅游活动。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对具有科研价值的岩溶洞穴,开展科研科普活动,进一步挖掘科学价值,大力推广研学活动。加强对已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运营单位规范岩溶洞穴环境卫生管理和废弃物处置。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洞穴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中岩溶洞穴资源进行保护。依法依规对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岩溶洞穴进行管理。负责对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建设酒店(民宿)等项目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建设酒店、民宿等项目进行预防。负责对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开展体育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开展体育活动进行预防。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开展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和交换全流程监管和医疗废水排放去向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向岩溶洞穴排放医疗废水、倾倒医疗废物等问题的排查整治。

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督促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岩溶洞穴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属地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依法查处钟乳石及其制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岩溶洞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的排查,开展动态监管。对排查出的向岩溶洞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渗滤液等问题开展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对岩溶洞穴资源保护范围内大气、地下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对岩溶洞穴作为开发利用的项目配合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作为酒店(民宿)、窖藏、建厂、餐饮及旅游等开发利用的岩溶洞穴生态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对向岩溶洞穴排放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岩溶洞穴问题整治和预防。

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涉及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负责配合协调开展辖区内岩溶洞穴基本情况排查、岩溶洞穴地质景观破坏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加强对岩溶洞穴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岩溶洞穴被破坏或污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范围,设立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界碑、标志和其他保护设施。开展岩溶洞穴保护设施日常巡护巡查,鼓励村民监督举报破坏岩溶洞穴设施设备的行为。加强对辖区内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垦荒、堆放废弃物及其他损害岩溶洞穴资源的活动。不得修建有损岩溶洞穴资源的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岩溶洞穴资源造成损害或污染的设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限期治理或者拆除。

其他县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共印60份,其中电子公文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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