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725422 | 信息分类 | 息府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发〔2021〕9号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息烽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息烽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之规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文件精神,息烽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试行)按照1900元/亩进行补偿,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施行)的通知》(息府发〔2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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