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190774 | 信息分类 | 修改废止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息府办函〔2018〕17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21项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证明事项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通过有效证照核验、其他方式核实18职务任命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18〕46号)要求及工作实际,及时组织涉及单位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开展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取消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证明事项21项,请各涉及部门认真对照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息烽县2018年取消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具体依据的证明事项目录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息烽县2018年取消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具体依据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具体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二)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通过有效证照核验 |
2 |
收入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二)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3 |
无房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二)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 |
4 |
现住房情况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及年度复核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三)年度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5 |
租住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及年度复核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4.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二) 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 |
6 |
非本县户籍出具居住证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二) 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居住证》;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 |
7 |
外出务工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 |
8 |
无宅基地无自建房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二) 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9 |
非本县户籍出具未纳入保障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二) 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10 |
非本县户籍出具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二) 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4.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通过有效证照核验 |
11 |
计生证明 |
申请住房保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二)非本县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通过有效证照核验 |
12 |
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
住房保障年度复核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不再要求提供 |
13 |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住房保障年度复核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不再要求提供 |
14 |
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
住房保障年度复核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息府办发〔2015〕34号)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
部门间核查 |
15 |
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 |
申请个人建房 |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启动息烽县城乡个人建房审批工作的通知》(息府办发〔2013〕68号)二、审批程序 个人建房由建房方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核,完成申请审核和现场核查,资料齐备,并经村、组签署意见后集中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国土资源局 |
村(居)委会 |
其他方式核实 |
16 |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申请高龄补贴 |
《关于印发〈息烽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12〕12号)三、办理程序(一)申请。凡具备享受长寿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老龄办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不再要求提供 |
17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补缴土地收益差额 |
《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08〕45号)一、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办法 (四)补缴土地收益差额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政策 1、职工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夫妻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人 |
通过有效证照核验、其他方式核实 |
18 |
职务任命书(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 |
补缴土地收益差额 |
《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08〕45号)一、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办法 (四)补缴土地收益差额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政策 1、职工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夫妻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2)1998年12月31日前,任副科级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干部职工,需提供职务任命书(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人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19 |
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复印件 |
补缴土地收益差额 |
《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08〕45号)一、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办法 (四)补缴土地收益差额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政策 1、职工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夫妻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3)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人 |
部门间核查、其他方式核实 |
20 |
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复印件 |
补缴土地收益差额 |
《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08〕45号)一、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办法 (四)补缴土地收益差额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政策 1、职工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夫妻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4)2007年6月前离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07年6月以后在职职工,提供编制管理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人 |
部门间核查、通过有效证照核验 |
21 |
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
补缴土地收益差额 |
《关于印发息烽县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发〔2008〕45号)一、房改房补缴土地收益获取上市权办法 (四)补缴土地收益差额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政策 1、职工补缴土地收益差额,夫妻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4)2007年6月前离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07年6月以后在职职工,提供编制管理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人 |
通过有效证照核验 |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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