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5月县级监督抽检时,检出息烽县宪丽牛肉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息烽县宪丽牛肉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息烽县宪丽牛肉粉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消毒日期为2023-5-11)进行了抽样检验;根据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52012269023840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控制措施。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达给息烽县宪丽牛肉粉店。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将自消毒餐具(筷子)抽样送检直至合格,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罚信息。经查明,息烽县宪丽牛肉粉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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