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9月与11个乡(镇)、街道签订《息烽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其中行政处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款项。
现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收回乡镇(街道)承接的部分消防工作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于2025年2月收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委托乡(镇)、街道的处罚事项,后续相关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接。
特此公告。
附件: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回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回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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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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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
收回到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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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收回到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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