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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收回乡镇(街道)承接的部分消防工作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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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21820
  •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落实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收回乡镇(街道)承接的部分消防工作事项的公告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9月与11个乡(镇)、街道签订《息烽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其中行政处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款项。

现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收回乡镇(街道)承接的部分消防工作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于2025年2月收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委托乡(镇)、街道的处罚事项,后续相关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接。

特此公告。

附件: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回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回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处理意见

1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收回到县消防救援大队

2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收回到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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