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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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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4010601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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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县直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学前教育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20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的通知(黔财教〔2019〕19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资助资金管理办》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等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息烽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等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困难学生生活费、国家助学金、免补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  学前教育困难幼儿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补助资金,是由省、市、县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费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补助资金,用于资助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户、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退役军人家庭困难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为500-800元/生·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条  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确定拟资助幼儿名册,将名单进行公示(只公示幼儿姓名、班级信息,不公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困难原因等隐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如接到举报等情况,幼儿园要立即查明并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发放登记表》,并将申请表和汇总表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时将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逐级审核于年底上报到省教育厅。资金分配和资助情况要及时录入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幼儿信息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

第七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共同管理。每学期针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情况,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督促、指导各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运用学前教育资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如期完成。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各幼儿园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

第九条  各幼儿园要按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补助资金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告栏对资助开展情况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学前教育机构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章  义务教育困难生活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 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义教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致贫(返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非寄宿生补助对象为脱贫户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四类人员学生。

第十二条补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根据上级预算下达资金和全县学生人数的比例,由县教育局预算核定分配后下拨到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资金划拨到各中小学账户,并由各中小学统筹监管和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应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在收到县级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文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核定后分配到学校,并督促学校在十五日内完成资助对象的评审、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分学期发放,每学年度秋季学期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认定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地做好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相关有效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二)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按照上级下达的义教生活费补助资金和资助人数,对照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评审,评出拟资助学生名单。

(三)公示。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应及时核实处理。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四)核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资助,并填写《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五)资金发放。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由学校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兑现到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应的银行账户上,不得以现金、实物的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六)信息填报。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系统,确保资助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家长QQ群、微信群、公示栏等线上线下方式,将学校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受助学生情况要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第十八条在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资金划拨和复核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等实际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学生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等个人敏感及隐私信息对外公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示无异议后,普通高中应及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按学期发放。学校为学生代办资助卡或银卡的,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的,须保留佐证材料,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通过现金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普通高中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农村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学杂费。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开通 “绿色通道”,保障免学杂费学生无障碍入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认真核定免学杂费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免学杂费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县教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

第六章  普通高中贫困乡民族乡免学费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贫困乡民族乡免学费,是指具有贵阳市民族乡和贫困乡(镇)户籍,同时具有贵阳市公办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属于免费对象,即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高一、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均属免费对象,按照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学杂费。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贫困乡民族乡免学费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免学杂费学生无障碍入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认真核定免学杂费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免学杂费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用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

第七章  普通高中城低保免学费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城低保免学杂费,是指具有普通公办高中正式学籍,持有民政部门认定,国家统一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学杂费。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城低保免学费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免学杂费学生无障碍入学。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认真核定城低保免学杂费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免学杂费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  县教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

第八章  普通高中精准扶贫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精准扶贫是指具有正式学籍就读普通高中学籍的我省户籍农村脱贫户家庭就读子女。

第四十二条  资助标准: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中认真核定精准扶贫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县教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

第九章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第四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十九条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第五十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十一条  中职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招生时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提交《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0-1)。中职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等实际情况,组织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十四条  中职学校应在每月(除2月和8月外)将拟资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的,须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五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七条  中职学校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章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第五十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我省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

第五十九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实行预拨制度,由学校提供受助学生人数为核定预拨基数,为中央和省财政提供补助资金预算依据。下发中央和省财政中职资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县教育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中职学校,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中职学校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第六十一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按年度清算结余资金,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金,按原类别和来源继续用于下一年度中职学校免学费所需中央和省级资金。

第六十二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学生学籍数据完善受助信息,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提交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中职学校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章  中职精准扶贫

第六十五条  中职精准扶贫是指我省户籍具有正式学籍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农村脱贫户家庭就读学生。

第六十六条  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第六十七条  农村脱贫户家庭就读学生。

第六十八条  中职学校认真核定精准扶贫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六十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中职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章  中职国家奖学金

第七十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是指中职二年级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励资金。

第七十一条  资助标准:6000元/生/年。

第七十二条  申请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十三条  中职学校认真核定奖励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奖励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中职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章  普通高校精准扶贫

第七十五条  普通高校精准扶贫是指我省户籍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脱贫户家庭就读学生。

第七十六条  资助标准: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第七十七条  资助对象:农村脱贫户家庭就读学生。

第七十八条  县内高中学校配合县教育局排查认定(省内大学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省外大学在县教育局申请办理),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认真核定精准扶贫资助对象,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十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按原类别继续用于以后年度中职学生资助,不得将结余结转资金随意收缴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我县户籍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就学费用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八十一条  贷款标准:按学校收取的学费办理贷款,本科(含专科、高职)最高可贷12000元/生·年,研究生16000元/生·年。

第八十二条  申请流程:向息烽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公室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

第八十三条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用管理办法》(黔教助发〔2017〕223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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