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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财议复〔2018〕1号 对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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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2953615
  • 信息分类: 代表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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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财议复〔2018〕1号 对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聂明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年终目标奖纳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区(县)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合并计算;

为保障职工利益,我县严格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月应发工资-公务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2);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月应发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0.66*0.34)),并按按月进行足额缴纳。

感谢您对我县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意见。

注:主动公开。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廖祥碧,联系电话:8772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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