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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府议复〔2018〕21号 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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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2953689
  • 信息分类: 代表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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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府议复〔2018〕21号 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民政局:

汪瞻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村级增加财务人员编制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汪瞻华代表的建议,我县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其建议很好,有一定代表性,该建议是对我们努力做好基层自治工作的促进和支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因此,我县认为在村级增加财务管理人员编制这一建议无法理依据支持,因此,根据工作实际,我县各乡镇实行的是村财乡管,下步工作,我县将按相关规定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村级资金安全运行。

2018年7月5日

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吴聂乐;联系电话:877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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